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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專欄】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30

推了一下構成毆打他人嗎

生活中,有時會發生這樣一幕:你跟對方吵架,對方打你一拳,惱羞成怒的你立馬也打對方一拳。警察過來處理時要將你帶走,這時,你理直氣壯地說:“是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以下,我們用一則案例解讀什麼是正當防衛。

【普法專欄】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案情回顧

小王和朋友小張一起在開發區某飯店吃飯喝酒,兩人都喝得有點多,開始以誰更有錢,生意做得更大吹噓起來,互不相讓,爭吵起來。小王先將一個酒瓶摔在地上,小張見狀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隨即還手和小張打了起來。但因為喝得太多被小張打倒在地,小王惱羞成怒,撿起剛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張的頸部,小張的脖子頓時鮮血直流。民警趕來後立即把小張送到醫院救治,小王則被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訊問。面對民警,小王理直氣壯地說:“是對方先動手我才還手,我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抓我。”後經法醫鑑定,小張的傷勢已經構成輕傷,小王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張的行為涉嫌毆打他人,被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評案說法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別人先動手打你,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行為,鬥毆雙方都在積極追求非法損害對方的結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為明顯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毆打的行為不屬於明顯的暴力行為,且未嚴重危及生命安全,其主觀上也不是為制止對方。小王本人先挑釁摔酒瓶,對案件的發生也有過錯。兩人的行為應屬於互相毆鬥。因此,兩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被打後還手造成對方傷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較少。所謂實施了“正當防衛”行為的當事人大多被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定罪判刑。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手段。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對於正當防衛,既要知道實施防衛行為的條件,也要消除“自以為”的誤區。

一、正當防衛實施的條件

正當防衛包括:正當防衛+特別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正當防衛”應符合五個條件:

1。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造成損害。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特別防衛“應符合三個條件:

1。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2。嚴重的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3。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物件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於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刑法》就此作出特別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極端犯罪分子作鬥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正當防衛的誤區

需要指出的是,有9種行為你可能“自以為”是正當防衛,但是實際上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原本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例外情形)。

關於打架,您還需要了解

打架不是正當防衛,別人先動手打你時你該怎麼辦呢?

1。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立馬報警。

2。迅速跑開,躲避毆打。

【普法專欄】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

“打架”,在法律上稱為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可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如果毆打他人致受害人“輕傷”或“重傷”,行為人可被判有期徒刑。

輕微傷

雖然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受治安處罰: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輕傷或重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架成本有多高?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減少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判刑減少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經濟賠償 +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 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 心情沮喪鬱悶 + 名譽形象受損 + 家人朋友擔憂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除此之外,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之後,犯罪記錄將會伴隨終生,今後個人甚至自己的子女報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就業等都會受限制。

人與人之間並沒有什麼深仇大恨,也許雙方坐下來談談問題就可以完美地解決,打架前請三思!

原標題:《【普法專欄】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