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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作者:由 社會縱論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1-26

泥頭車撞死是什麼梗

“海恩法則”你聽說過嗎?

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

必然事故先兆及隱患

任何不安全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一場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

卻只因車主的忽視

車輛瞬間失控,帶走了一條生命

—案件回顧—

2018年6月17日9時許,丁某聲駕駛粵BGR621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沿龍崗區坪地街道鹽龍大道自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鹽龍大道與教育北路交匯路口時,與由陳某魁駕駛的無號牌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搭載:佔某珍)發生碰撞並碾壓,造成佔某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從影片中可以看到,事發時機動車道為紅燈,丁某聲所駕駛的車輛沿鹽龍大道自東往西方向行駛而來,並未提前採取制動措施,臨近路口時突然向右側轉方向。而陳某魁駕駛輕便摩托車過馬路時,未走斑馬線,且有逆行的跡象。

兩車相遇,必有一傷

短短一瞬,意外降臨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事故發生後

深圳交警立即開展調查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經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證實:丁某聲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致使車輛操控性及安全性明顯受影響的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載物超過額定載質量(超載100%以上),操作不當,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陳某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違反規定載人且在道路上違反交通訊號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 責任認定 —

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聲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魁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佔某珍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既然車輛安全存在隱患

為何還上路行駛?

司機為何超載?

……

帶著種種疑問

深圳交警進一步展開深度調查

隱患車為何上路行駛?

經查,肇事粵BGR621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實際車主為戴某基、葉某發等四人共同所有,掛靠在深圳市彩宏車輛貿易有限公司名下,並簽訂有掛靠協議。平時車由戴某基、葉某發兩人負責管理。

經詢問司機丁某聲得知,事發前其曾多次向戴某基、葉某發報告肇事車輛存在剎車失效的情況,但兩人均未對車輛進行保養維修。且仍然安排丁某聲駕駛該車輛上路行駛運輸,最終導致發生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企業為何未對車輛進行監管?

肇事粵BGR621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車屬單位為深圳市彩宏車輛貿易有限公司。經實地核查,該公司的實際辦公地址與登記地址不一致。

經深度調查,發現圳市彩宏車輛貿易有限公司名下有163輛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該公司實際並未對掛靠車輛進行有效管理(掛而不靠),具體存在以下管理問題:一是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公司無組織架構,無崗位分工職責;二是未建立一車一檔資料,無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無隱患排查記錄;三是未設立GPS動態監管平臺。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超載的貨物從何而來?

事發前,肇事粵BGR621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系從深圳市德源寶混凝土有限公司裝載預拌混凝土。經深度調查:發現該公司未按有關規定要求與臨時租賃車輛的所有人(臨時租賃方)簽訂臨時租賃合同,未對臨時租賃車輛的檔案號牌資訊進行核實,肇事車輛所懸掛的灌式車備案檔案號已經失效。

由此可見,這起事故

從司機到掛靠車主、企業、工地

四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目前,司機和掛靠車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拘

泥頭車肇事致一死一傷!這回不僅是司機,掛靠車主也被刑拘!

丁某聲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導致發生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戴某基、葉某發作為粵BGR621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實際車主及車輛管理人,指使駕駛員丁某聲駕駛具有安全隱患致使車輛操控性及安全性明顯受影響的粵BGR621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攪拌車)進行運輸作業,兩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深圳交警於8月30日將涉案嫌疑人丁某聲、戴某基、葉某發進行刑事拘留。

如果再第一次發現問題時

就採取措施預防事故

獲取這起事故就可以避免了

如今,受傷的不僅是一個家庭

安全隱患,早發現早處置!

不要等出了事故

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才後悔

同時,蜀黍再次提醒廣大市民

出行時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因為你永遠不知道

意外什麼時候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