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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偷渡至緬甸,芷江兩80後男子獲刑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1-30

偷渡去緬甸死了立案嗎

近日,芷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偷越國(邊)境案,被告人張某星和被告人黃某因犯偷越國(邊)境罪,均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以案說法|偷渡至緬甸,芷江兩80後男子獲刑

偷越國(邊)境漫畫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6月,芷江男子張某星得知去緬甸工作可以獲得高薪,遂找到芷江男子黃某和李某(另案處理)商議偷渡之事。三人在明知自己無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均願意結夥偷渡至緬甸。同年6月7日,被告人張某星等三人結伴從芷江乘坐某航班飛往昆明,後從昆明乘坐某航班抵達西雙版納。當晚,三人與緬甸境內人員聯絡後,便透過乘車、步行等方式偷渡到緬甸境內。三人在緬甸被安排到一團夥的基地內進行拉攏、引誘國內人員的“話術培訓”,數日後李某偷跑回國。其餘二人則在緬甸滯留數月後才回國。後被告人張某星、黃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後二人分別被雲南省孟連縣公安局處行政罰款人民幣四千八百元。2022年7月,兩人陸續被芷江縣公安局刑拘。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星、黃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星、黃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二人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且二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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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解釋恐怖活動培訓或者事實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企圖靠偷越國境來賺大錢的想法必定是異想天開。當你非法走出國境線時,你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將失去最有力的保障,等待你的不會是高薪,而可能是淪為賺錢工具,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一輩子深陷其中,請勿以身試法!

【來源:芷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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