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河有什麼魚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村民梁某迷上了彈弓,梁某經常在村裡的後山使用彈弓,在後山玩得不夠盡興,於是梁某來到當地的汽修廠附近使用彈弓射彈珠,將當地汽修廠的許多車輛的車窗玻璃以及汽車配件進行損害,後經當地相關機關鑑定,梁某所損毀的汽修廠車窗玻璃以及汽車配件等價值共計人民幣三萬元。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梁某在汽修廠發生彈珠時正值上班期間,廠內員工都在進行工作,梁某在此人口密集處發射彈珠,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判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梁某攜帶彈弓來到當地的汽修廠內發射彈弓,導致該汽修廠內多車輛以及行人被擊中,車窗玻璃以及汽車配件等損毀,且梁某所發射彈弓的時間為員工上班期間,故其行為屬於在人口密集區使用彈弓,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造成了危害,故其行為構成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梁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愛好使用彈弓也應當在空曠無人的地方進行彈射,不得在人口密集區使用彈弓,以免造成他人財物損害甚至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