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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不發朋友圈釦工資是違法的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5-18

攜手三年怎麼發朋友圈

日前,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賣酒的公司應聘銷售,工作20余天後,竟然倒欠公司3000多元,男子感覺自己被騙了,發帖曝光。

新聞報道沒有說得太清楚,該男子似乎透過銷售提成拿到了一些錢,但具體多少不知。不過,有兩個事情是清楚的。第一個是公司沒有和該男子籤勞動合同,這個肯定違法,不用多說。另一個事情也很清楚,公司宣稱該男子倒欠公司罰款的錢,而且,理由似乎很充足,運營人員沒有按公司規定發朋友圈,就要扣工資。

該公司規定,每月50條朋友圈,少一條扣50元,不能遮蔽朋友圈;每天加10個好友,少加一個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於26天,群內動態每天不得少於10條,少一條扣10元;每天總結不少於50字,少一條扣10元;嚴禁釋出除本公司以外的銷售資訊,發一條扣100元。

事實清楚,背後的道理卻值得討論一番。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只有在違反競業限制和服務期約定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所以,理論上員工遲到之類的,單位扣錢,都是違反勞動法的。

企業唯一能扣員工工資的情況,是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失誤給公司捅了婁子,或者沒有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就走人,對公司造成損失。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且從員工的工資中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除了很特殊的情況外,公司都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至於扣到欠公司錢,這個肯定是違法的,無效的。

問題在於,能不能規定員工每天發與公司相關的朋友圈,比如推廣、廣告等等,並將之作為一種績效,並給與相應的獎金呢?

朋友圈當然是私域,公司對朋友圈的規定,是侵入私人領域。私域的意思就是個人可以自由安排,所以,如果員工願意,最初公司與員工雙方達成合意,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可以的。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這是員工願意的情況下,而不能說,公司是如此規定的,員工就必須執行。

實際上,公司侵入朋友圈的情況相當普遍,不過大多數時候都是軟性的,與之對應的則是:免費的。比如,公司遇到一個喜事,大家都發了,你一個人不發,領導就會看在眼裡,甚至找你談話。更嚴重的是,公司對員工朋友圈的侵入,不僅是需要員工為公司發,而且,很多時候,是禁止員工發一些內容,比如,發了一些負面新聞,公司都會干涉,理由是要符合公司價值觀。

理論上,在沒有明確付費的情況下,公司如果明確要求員工發朋友圈,或者禁止員工發某些朋友圈,只要取好證,員工離職以後打個官司,要點賠償,也不是不可能的。

所以,公司對於朋友圈的規定,還是慎重一些好,起碼要在法律框架下想明白,不要以為是天經地義,順理成章的事。

(南方都市報,作者劉遠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