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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親屬間饋贈還是受賄犯罪

作者:由 海外網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7-16

漯河林東風案判刑幾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程威

特邀嘉賓

劉全華 河南省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主任

王 臻 河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一級主任科員

朱 虹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執行裁決庭副庭長

李冠林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親屬間受賄、濫用職權、以商業經營形式掩蓋權錢交易非法目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如何區分親屬間賄賂與感情饋贈?曹存正夫妻前往普陀山遊玩時曾燒香拜佛,是否能認定為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實施受賄犯罪所產生的支出應否從受賄數額中扣除?多因一果情況下,濫用職權犯罪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曹存正,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河南省漯河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2003年至2017年,曹存正利用擔任漯河市副市長、市長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書記、主任等職務便利,在專案建設、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資金撥付、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他人財物摺合共計2070餘萬元。其中,收受某石油公司1010餘萬元,為該公司建設加油站提供幫助;收受其弟曹某680餘萬元,為其承攬40餘項工程提供幫助,工程總額近3億元,曹某獲利4000餘萬元。

此外,2009年,曹存正作為主管漯河市工業和市政府國資委的副市長,還在漯河市某國有公司股權轉讓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600餘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紀委監委對曹存正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紀委監委決定將曹存正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報河南省委擬給予曹存正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年6月3日,經報河南省委批准,河南省紀委監委給予曹存正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紀委監委將曹存正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移送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此案。

【提起公訴】2019年5月22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曹存正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6月30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判決曹存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1。曹存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是如何發現的?本案有何特點,查辦此案有何體會?

劉全華:曹存正案件是中央巡視組轉來的案件,這個案件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存在親屬間鉅額賄賂問題,二是存在濫用職權問題,三是存在涉黑“保護傘”問題。

經查,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餘萬元。該問題涉及親屬間賄賂與感情饋贈的區分,是案件辦理的重點、難點問題。我們不僅從曹存正與曹某的感情基礎、雙方有無經濟往來及往來次數、往來財物價值的對等性、收受財物時間與謀利行為發生時間等方面調取證據,還重點從賄賂款的來源夯實證據。經司法鑑定,曹某送給曹存正的錢全部源於其承攬工程的工程款,每筆都存在明確來源。因證據確實、充分,庭審中,曹存正對680餘萬元受賄數額沒有異議。

案件查辦中,我們敏銳地發現曹存正與漯河市某國企負責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不是預想的賄賂問題,背後存在濫用職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重大問題。案件組調整思路,選派擅長辦理此類案件的精幹力量負責取證把關,圍繞曹存正濫用職權的具體表現、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等全面取證,最終查清曹存正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60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漯河市林東風涉黑案件是河南省掃黑辦督辦的重點案件。曹存正不僅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林東風黑惡勢力坐大成勢、完成資金積累,還為林東風獲取漯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等政治光環提供幫助。曹存正接受林東風利益輸送,與林東風結成利益共同體,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級別最高的“保護傘”,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案件辦理中,我們有三點體會:第一,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耐心細緻、真心交心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曹存正主動交代了多起我們不掌握的犯罪問題,實現了以思想政治工作高質量促進審查調查工作高質量。第二,必須牢記政治機關屬性,將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融入案件辦理。2018年是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一年,我們堅持“掃黑”“打傘”同步推進,與公安機關線索“雙向移交”、人員“雙向突破”,以“掃黑”促“打傘”質量,以“打傘”鞏固“掃黑”成果,對涉黑案件辦理起到較大推動作用。第三,必須堅持法治思維,用證據說話,把好案件質量“第一關”。我們移送審理的違紀違法犯罪事實,全部得到認定,移送司法的犯罪事實也都經得住審判檢驗,實現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2。案件審理部門如何做好稽核把關、保障案件質量?曹存正夫妻前往普陀山遊玩時曾燒香拜佛,是否能認定為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王臻:曹存正案件中,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把關案件質量:

一是積極提前介入。審理室在受理案件前提前介入此案,就證據完善、定性定罪、涉案財物處理、條規適用等,向審查調查組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實現稽核把關前移。針對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餘萬元的受賄事實,為夯牢權錢交易性質,我們圍繞謀利事項、受賄過程、資金來源、賬款去向等,提出延伸性、強化性、再生性證據補查意見,促進審查調查組繼續查清曹存正每次收受財物的行為與其幫助曹某承攬工程的對應關係,固定曹某拒絕其他兄弟姐妹資金求助的證據,排除親屬間饋贈的可能及合理懷疑。

二是敢於善於說“不”。案件審理中,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提出審理意見。經查,2018年7月曹存正夫妻二人前往普陀山遊玩時曾燒香拜佛,審查調查組原本定性違反政治紀律,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審理認為,曹存正的行為系單次、短時行為,具有傳統的民間祈福性質,不信馬列信鬼神的性質、表現不明顯,也未造成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但曹存正在景區遊玩的相關費用均由下屬李某某支付,建議定性為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經溝通,審查調查組同意審理意見,省紀委常委會會議一致同意。

三是加強論證與溝通。為確保案件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針對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餘萬元的問題能否認定受賄犯罪,以及曹存正濫用職權並在多因綜合下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600餘萬元能否認定濫用職權犯罪,審理室組織專家進行了諮詢論證,為案件把關奠定堅實基礎。審理中,對查審意見不一致的問題,積極運用“五步”法溝通協商,先由查審雙方主辦人、組長、室主任之間分別溝通,協商不下的再由審理室啟動協商會,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提交執紀執法辦案專題會議討論,透過充分溝通統一對案件的認識,確保在省紀委常委會審議案件前形成一致意見。

3。曹存正透過商業經營形式收受某石油公司賄賂中,實際收到1350萬元,其中,330餘萬元用於土地補償費和審批手續費等,120餘萬元用於稅費和管理費,這兩筆是否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

李冠林:曹存正的一些受賄是透過商業經營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表面看似合作經營,卻沒有實際投資、參與經營,而是利用權力換取所謂的經營利潤,本質上是權錢交易。這種受賄較之於傳統意義上直接收受財物的受賄,作案手段更為隱蔽,資金往來繁雜,法律關係交叉,法律適用疑難。

比如,曹存正收受某石油公司1010餘萬元的受賄事實中,曹存正以掛靠的第三方公司名義,實際由其利用職權從中協調,幫助該石油公司獲取建設加油站的地塊並辦理建站、變更土地性質、環評、規劃等各項審批手續,約定該石油公司提供所謂的“協調費”1390萬元。為掩蓋權錢交易真相,雙方公司又簽訂了虛假的地面附屬物補償協議,補償額為1390萬元,實為所謂的“協調費”。在曹存正“協調”下,該加油站建成使用,曹存正透過第三方公司賬戶實際收到1350萬元。其中,330餘萬元用於獲取地塊必須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及規劃、環評、綠化、消防驗收等各項審批手續費,120餘萬元用於支付為獲得1350萬元必須開具發票產生的稅款以及掛靠第三方公司的管理費,其餘均用於曹存正家庭支出和投資理財等。前兩部分支出應否從受賄數額中扣減,是本案的一個難點。

我們認為:第一、其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各項審批手續費,是建設加油站的實際、合理支出,本質上屬於為某石油公司謀取加油站利益而承擔的必然支出,且在後期建設中已轉移成為石油公司的利益,曹存正並未得到相應利益,主觀上也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較為合理。第二、其中的稅款、管理費支出,不是石油公司的必然支出,而是曹存正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自願承擔的成本,是其實現犯罪目的、完成犯罪行為必不可缺的一環,不影響受賄性質和受賄數額的認定,不應從受賄數額中扣減。否則,將意味著該部分犯罪成本被合法化評價,與預防和打擊犯罪的目的、要求不符,並將導致不同行為人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但犯罪成本不同而承擔完全不同的刑事責任,有違罪刑相稱原則和刑法的公平正義。因此,曹存正收受某石油公司的賄賂數額為1010餘萬元。

4。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多因一果,曹存正的行為只是濫用職權犯罪中的一個環節,和所造成的損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如何看待該意見?

朱虹:關於曹存正在漯河市某國有公司股權轉讓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600餘萬元的問題,曹存正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本案系多因一果,曹存正的行為只是濫用職權犯罪中的一個環節,和所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我們認為,曹存正時任漯河市主管工業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副市長,分管市政府國資委,系相關重大事項審批和稽核把關的第一責任人,明知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確定價格,並需按規定報省政府國資委審批,但在推動漯河市某國有公司所持1000萬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行為中,該履行報請審批程式而未履行,在市政府無權作出轉讓決定的情況下,超越職權,擅自違規定價,指使市政府國資委向市政府打請示並在批覆檔案上籤署同意,最終造成該股權轉讓產生1600餘萬元國有資產損失。在該股權轉讓中,曹存正還為謀取私利,以其弟曹某名義出資100萬元購買股份,從中獲利40萬元,最終推動股權轉讓完成。本案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屬於多因一果的情況,與該危害後果有聯絡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曹存正違規擅自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並安排市政府國資委打請示、自己簽署同意的濫用職權行為;二是市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尹某某等人出具錯誤法律意見書的翫忽職守行為;三是時任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基於該錯誤法律意見書而批示同意的不正確履職行為。其中,曹存正的濫用職權行為在先,且有徇私舞弊情節,正是由於其極力推動,才有了後期市政府法制辦把關不嚴及市政府錯誤批覆的發生。曹存正的行為濫用職權性質明顯,且對損害後果的發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原因,兩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他人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為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