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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回家,撞見妻子和情夫正在進行時,被挑釁後捅刀,判五年

作者:由 君子法之原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12-03

破門而入可以正當防衛嗎

丈夫突然回家,撞見妻子和情夫正在進行時,被挑釁後捅刀,判五年

文‖君子法之原

編輯‖君子法之原

[案情簡述]

案發當晚,反某某外出辦事,本已不打算再回家。誰想事情辦完後時間還不算太晚,於是他還是回家了。夜裡11點,當反某某開門進屋後,眼前的一幕氣得他差點昏厥。妻子正和情夫在床上“辦事兒”,而且情夫馬某某看到反某某一點都不驚慌,兩人發生了一段驚人對話。

反某某十分憤怒地對二人說:“看你們乾的好事!”馬某某竟然回答說:“乾的不好怎麼樣?你有本事給我一刀。”本已氣得血脈僨張,這樣的挑釁更加刺耳,血氣方剛的反某某便隨手拿了一把小刀捅向馬某某的腿部。

馬某某受傷後,腿上血流不止,反某某和妻子趕緊幫他包紮,直到看上去已經止血。然後,反某某帶著妻子孩子離開家,將妻子孩子安置後,他獨自一人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等民警到達案發現場,馬某某已經死亡。鑑定為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反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自首、積極救助被害人等,酌情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判決解讀]

丈夫突然回家,撞見妻子和情夫正在進行時,被挑釁後捅刀,判五年

1。為何反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在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以及其是否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

在反某某案中,反某某有傷害馬某某的故意,但是從其使用的工具、捅刺的位置、次數以及事後救治的情況來看,其並不追求馬某某死亡的結果,其對馬某某的死亡存在過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丈夫突然回家,撞見妻子和情夫正在進行時,被挑釁後捅刀,判五年

2。為何反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卻只判五年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本案中,反某某的刑期卻低於法定刑。這是因為:

首先,反某某有自首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顯然,在本案中,法院是為其減輕處罰的。減輕處罰是可以低於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從輕卻不可以。

其次,馬某某存在過錯。

馬某某和反某某的妻子發生婚外性關係,並且地點還是在反某某的家中,其行為違背倫理道德。更有甚者,在被抓姦在床時,他還言語挑釁,對矛盾的產生和擴大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基於此,可以酌情對反某某從輕處罰。

再次,反某某有救助行為。

反某某在事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幫被害人包紮傷口,雖然這是量刑的考量因素。但是也要考慮到反某某的救助並不徹底,這也是馬某某休克死亡的原因,所以宜慎重考量這一救助情節。

最後,其實本案中對反某某輕判的主要原因還是考慮到法理人情。

在一個男子看到妻子和他人正在發生婚外性關係時,很難控制內心的憤怒和衝動,再加上言語挑釁繼而引發激情犯罪,從量刑上還是考慮到了社會倫理。

丈夫突然回家,撞見妻子和情夫正在進行時,被挑釁後捅刀,判五年

3。即使馬某某有過錯,反某某仍無權剝奪他人性命

有人問:反某某難道不算正當防衛嗎?一個陌生男子進到自己家中,還和自己妻子發生不可描述之事,難道反某某無權防衛嗎?

事實上,如果馬某某是破門而入,強行與反某某妻子發生性關係,那就涉嫌強姦罪。對於正在發生的強姦行為,反某某出於保護其妻子合法權益的目的,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即使造成了對方死亡的結果,也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本案認定的事實告訴我們,馬某某和反某某妻子是你情我願,沒有不法行為的存在,便沒有正當防衛適用的空間。因此,即使馬某某有過錯在先,反某某也無權剝奪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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