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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雞,被主人扔鞭炮嚇死,家屬索賠50萬,判了

作者:由 張俊傑律師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3-02-02

難忘兩怎麼寫

偷雞摸狗是指一些小偷小摸的行為,這在日常生活中是常有的事。但因為絕大多數情況都是發生在鄰里之間,且數額也不大,所以很多人都是私下解決。可誰又能想到,小偷小摸的行為也能給自己招來殺身之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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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就曾有一男子胡某不好好靠自己的努力過自己的日子,反而去別人家偷雞。而且專挑一家下手,不到三次,就被女主人孫某(孫女士)發現了。但因為一直沒抓到小偷,她就只能以燃燒鞭炮的方式嚇退賊人,卻沒想到鞭炮聲將正在行竊的胡某嚇死了。

胡某的家屬認為是孫女士害死了他,向她索賠,孫某不肯,死者家屬就將她告上了法庭,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雞,被主人扔鞭炮嚇死,家屬索賠50萬,判了什麼樣的結果。

案例回顧:

孫女士與丈夫來自河南省南陽市的一戶普通家庭,兩人都是土生土長的莊稼人。婚後,育有一個女兒。為了多賺些錢,丈夫劉某就外出打工了。留下年輕的孫某帶著女兒住在村裡,為了補貼家用,她就養了些雞鴨,既能下蛋賣錢,年節時也可以做成菜餚招待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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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她對這些家畜的照顧很是細心,每天都去檢視他們的健康狀況。突然有一天,她發現家裡的雞數量好像不太對勁。孫某數了一下,發現雞居然少了幾隻。她出門去尋找,也問了村民有沒有看到走丟的雞,但都沒有找到。

幾天後,她的雞又消失了幾隻,她這才意識到是有人在偷雞。於是,孫某打電話給了外地的丈夫,丈夫聞言安慰她不要害怕,去公婆家把大狗帶過來守家,晚上睡前關好門窗。孫女士去牽了狗,這才安心一點。

可沒過幾天,院子裡的雞又少了,狗也被藥暈了。她只能將狗鏈栓到安全的地方,同時又想了個辦法,那就是放鞭炮來嚇唬小偷。畢竟她一個帶著孩子的年輕女人,跟素未謀面的小偷發生正面衝突肯定是不安全的,所以就想了個這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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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即使是這樣,小偷還是再次光顧了孫某家。那天夜裡,她帶著女兒睡在房中,卻突然被院中的狗吠聲叫醒。只見外面漆黑一片,幾乎什麼都看不清,但孫女士知道,這八成又是偷雞賊來了。

於是她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鞭炮,用打火機點燃之後,快速扔到院中。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關上了房門,雖然沒見過這個小偷,但她知道面對這種人,還是小心為上,她可不想遭受什麼意外。

院外傳來噼裡啪啦的鞭炮聲,很快,狗就不叫了。孫某認為小偷應該已經被嚇走了,但她為了自己和女兒的安全,還是不敢開門檢視。漸漸地,母女倆再次進入夢鄉。第二天一早,她卻發現雞圈旁躺著一個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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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連忙上前檢視,這才發現此人已經沒了呼吸。她隨即撥打了報警電話,警方趕到後,經過調查取證,確認了當晚她確實沒有來過院子。之後又將小偷送往醫院鑑定,得出他的死因是血壓瞬升導致的心臟驟停,俗稱嚇死的。

死者家屬很快也發現了他的死亡,找上門後發現胡某確實是偷雞賊。但他們不僅沒有因為親人盜竊而感到羞愧,反而將胡某的死亡都怪到孫某頭上,認為是她故意害死了胡某。還揚言要她賠錢,但孫女士不肯,於是兩家對簿公堂。

案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自身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

行為人有過錯,且其並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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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這條法規明確說了,行為人若因自身過錯侵害了他人權益,就需承擔侵權責任。胡某本身患有心臟病,也確實是受到鞭炮聲驚嚇而死,鞭炮也是孫女士點燃的,那麼她對於他的死亡到底需不需要負責任呢?

本例中的孫女士只是燃放了鞭炮,並不錯在什麼過錯行為。這裡必須提到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一:

發生侵權(違法)行為

;二:對被侵害人造成財產或身體上的損失;三:侵害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聯絡;四:

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但在本例中,孫女士性行為並不能構成以上四要件。首先,她燃放鞭炮的並沒有過錯,不違法。其次,孫女士的目的只是為了嚇退盜賊,她主觀意願上並沒有想殺人,而且她並不知道小偷胡某患有心臟病,就更別說故意害人了。

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雞,被主人扔鞭炮嚇死,家屬索賠50萬,判了

在當時的情況下,她也不知道放鞭炮會嚇死胡某,所以胡某的死跟她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孫女士的行為只能算是正當防衛,最終法院判處她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也無需承擔,駁回了胡某家屬的賠償要求。

但胡某盜竊確是證據確鑿的,雖然金額沒有達到法定標準,但若孫女士依然可以選擇向其家人要求賠償。事後,胡某的家屬表示不服,多次上訴,都被法院駁回。孫女士一家的生活最終也迴歸平靜。

現實生活中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還是很低的,一般情況下燃放鞭炮都不會嚇死人,可孫女士卻碰上了這種倒黴事。只能說,有些人還是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小偷小摸的事情幹多了,小心偷雞不成蝕把米。

(《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雞,被主人扔鞭炮嚇死,家屬索賠50萬,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