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俗語

29歲寶媽怒斥P2P平臺非法將其個人隱私提供給“陌生人”

作者:由 壹家媒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12-23

眼不見為淨是什麼心理防禦

29歲寶媽怒斥P2P平臺非法將其個人隱私提供給“陌生人”

話說現在的“催收”還是真的很可笑,在他們的認知裡是他們給我們打電話就能代表我們欠錢,根本無需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更不需要提供其身份資訊、P2P平臺委託的相關依據,自己所隸屬公司基本資訊,因為在他們的眼裡,只要他們給我們打電話就能

代表著

一切,大家說這樣可笑不可笑呢?河南鄭州的馬小姐私信我們表示。

馬小姐同時還表示,其實,我們說這些給我們打電話的陌生人是“催收”,這算是客氣的,因為這些陌生人根本無法證明他們催收的身份,甚至於他們就連自己所屬的公司都不敢提供給我們,但誰知道這些人的背後是不是有公司的存在呢?

他們給我們打電話一直都是自稱為受到銀行或者P2P平臺委託進行催收的,但大家要看清楚,是“自稱為”,當我們遭到這些陌生人侵害之後,我們拿著這些陌生人使用的號碼向銀行或P2P平臺核實,但核實到的結果卻是這些P2P平臺或銀行根本不承認委託這些陌生人進行催收的,說白了就是,這些陌生人根本無法證明他們真的是P2P平臺或銀行委託的,而銀行又不承認他們委外這些人,大家說,這些陌生人的身份難道不可疑嗎?

29歲寶媽怒斥P2P平臺非法將其個人隱私提供給“陌生人”

我記得最清楚的是,我去年一直都接到一些自稱為支付寶花唄委外第三方催收的電話,而當我結束通話電話就立即撥打支付寶客服核實相關的情況,可核實到的結果卻令人意外,因為,支付寶客服在我多次的要求下,仍然拒絕向我提供關於這些陌生人的相關資訊,繼而還給我說,我們會將這個問題反映給上級部門,而具體是怎麼反映的卻沒有一個人知道,但是在後進來我們接到自稱為支付寶工作人員的電話。

而大家肯定想象不到這個電話是誰打!而也會有人能猜到給我打電話的陌生人雖然自稱為支付寶花唄工作人員就是所謂的第三方催收,甚至可以說,他們雖然說是幫我解決問題的,但卻沒有一點解決文藝的誠意。

但是,他們如此操作者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這些陌生人能給我們打電話,這個個人資訊是否是支付寶客服提供的,大家要知道,我們之所以給支付寶客服打電話是奔著解決問題的,而支付寶客服在未經我們授權的情況下,給了陌生人,我們認為這完全是一種洩露個人資訊的行為。

29歲寶媽怒斥P2P平臺非法將其個人隱私提供給“陌生人”

其次,這些陌生人在拿到的個人資訊是支付寶客服提供的,這我們一點都不意外,因為,我們知道這些支付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和他們是一個什麼樣的共生關係呢?大家要知道,個

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資訊權益。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資訊。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透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資訊。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處理個人資訊應當保證個人資訊的質量,避免因個人資訊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29歲寶媽怒斥P2P平臺非法將其個人隱私提供給“陌生人”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資訊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資訊的安全。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國家建立健全個人資訊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資訊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資訊保護的良好環境。國家積極參與個人資訊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資訊保護規則。

而我們向支付寶反應問題後,他們為解決問題擅自將我們的個人資訊提供給身份不明人員,繼而形成了對我們的二次傷害,這難道不是違法行為嗎?

大家不妨想一想,這些陌生人總是說他們給我們打電話就說明了我們欠了錢,而如果我們回撥他們的電話說他們欠我們的錢,這難道就能成為事實嗎?

29歲寶媽怒斥P2P平臺非法將其個人隱私提供給“陌生人”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資訊: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訊;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法律宣傳之坑你沒有商量例項

壹家媒

購買專欄

女子稱自己遭“催收”敲詐勒索,這到底是咋回事呢?

媒體人徐亮:該如何“挽救”年輕人的信用呢?

虛擬撥號電話騷擾,106開頭簡訊威脅,年輕人該如何應對呢?

女子迴應10694620電信網碼號段侵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