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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不一定“有還”,但“糾紛”必定化解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28

有借有還下一句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行為變得更加複雜、多樣,“有借”不一定“有還”,由此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相應較多。玉門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始終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有效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各類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近日,民二庭法官在受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透過耐心地勸說、悉心地調解,原、被告雙方終達成一致協議,圓滿化解了糾紛。

原來,原告與被告妹妹系朋友關係,因被告急需用錢,遂向其妹妹借錢,其妹妹找到原告請求借款

20000

元,原告出於朋友道義,便應被告妹妹請求將

20000

元透過銀行匯款至被告賬戶。借款到期後,原告先聯絡被告妹妹還款,被告妹妹稱其借錢是給被告支用,原告應向被告索要,原告遂透過電話、微信等多種方式向被告索要,被告也認可該筆款系其借用,承諾還款,但一直未還,原告遂訴至本院。庭審中,被告辯稱該借款雖然由其使用,但向原告借款的是其妹妹,其妹妹現在遼寧大連,認為不應由其償還。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首先承辦法官積極引導當事人講清真相、還原事實,後又從守法律、講誠信的角度為當事人釋法明理,從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對被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知以法、示之利害,在法官不厭其煩的悉心勸導下,最終被告同意並履行還款義務,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了還款期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工作是一門藝術,既是對法官辦案能力的考量,更是對法官踐行

司法為民

理念的考驗。在民商事案件審判中,玉門法院將始終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第一要務,盡心盡力履行審判職責,積極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堅持把調解工作融入到審判活動全過程,力求矛盾糾紛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甘肅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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