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山出俊鳥是罵人的嗎
牛津大學的材料學博士-秦才東,因為父親癌症復發去世了,開始關注“癌症”,併發明瞭一種“組合物”用以治療癌症,
他先給母親和身患癌症的親屬服用一段時間後,發現確有效果。秦才東開始向本地的一些癌症晚期患者提供“組合物”
,並繳納一定金額的互助金,秦將終身為這些患者提供“組合物”。
後來秦被馬鞍山市花山區檢察院以
生產假藥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個罪名
將秦才東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秦才東配製的“組合物”
被馬鞍山市場監管局認定為假藥
,
並經專家組論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秦才東在無醫藥相關學歷、從業經歷及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生產前述組合物,
符合生產假藥罪的特徵。兩個罪名成立,判三緩四。
我在想,檢方的專家組論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怎麼得出。因為判決書還沒公開,只是部分的披露。
秦博士這邊的抗辯是病友們提供的116份證詞和54組體檢報告,用以證明服用“組合物”前後腫瘤有明顯的變化。
檢方這邊提供了
33份證人證言對“組合物”療效提出懷疑,甚至認為其無效
。秦博士這邊的反駁是:
這部分患者要麼是完全沒有服用過“組合物”,要麼是服用時間很短,
所以秦認為這些證言不能證明“組合物”沒有療效。
相反,秦博士這邊採集到43名證人均表示,“組合物”對於治療癌症的效果,其中很多人表示服用過之後身體狀態變好,癌症指標趨於正常,精神狀態也得到了恢復。
如果以上確實,這兩個對立的證據,
不能得出秦博士的混合物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
另外,
秦博士也沒有去假冒某一種藥,他是自己配置的組合物,只是這個組合物可能對癌症有一些功用。
我是支援秦博士上訴,如果有二審,
秦博士需要在專家證人上下點功夫,畢竟癌症的治療是很前沿的醫學研究
。
同時法院在判案中要能動的認識到
絕症患者對每個可能的療法的自甘風險的嘗試態度,不應該打擊這類探索性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