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金項鍊別人撿了不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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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不拾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平時的生活中,經常有些人因為不小心而丟失東西,如果丟失的東西不是很重要,也就無所謂了,而如果其中包含著一些重要的檔案或者大量財物的話,可想而知是心急如焚了。那麼拾到遺失物不歸還刑法會怎麼處理,怎麼規定的?
網友諮詢:
拾到遺失物不歸還刑法會怎麼處理,怎麼規定的?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沈樂遠律師解答:
拾獲他人的遺失物拒不退還可能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的罪是告訴的才處理。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沈樂遠律師解析:
即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佔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佔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沈樂遠律師,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山西太原人,法學學士學歷,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素養,勤勉敬業的精神,自執業以來處理過大量非訴和訴訟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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