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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約定利息,起訴還款能要求利息嗎?法律這樣規定的!

作者:由 胡開盛律師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12-29

欠錢起訴可以要求利息嗎

法律知識要點:

民間借貸中,並不是每筆借款都會約定利息,這些不約定利息的借款中,大多是發生在親朋、同事等熟人之間,一般是小額臨時性資金救濟,所以這些借貸大多沒有約定利息。但是,沒有約定利息不代表借款人都會按時還款,也有不少借款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按時歸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出借人起訴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款的,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張利息?按什麼利率標準主張呢?下面小編來說說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借款未約定利息,起訴還款能要求利息嗎?法律這樣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內容看,如果借貸成立時未約定的利息的,出借人可以從借款人逾期還款之日主張利息,利率標準為按年利率的6%計算利息,這個標準與普通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標準差不多。

小編認為,這樣規定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給予尊重。但是出借人逾期還款的,借款人已經構成違約,逾期後是屬於非法佔用出借人的資金,因此從逾期之日起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

實務中,還應當注意的是計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問題,起算的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到期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二是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能證明什麼時間主張還款的,從該日期開始計算逾期利息,如果不能證明主張還款的時間的,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

借款未約定利息,起訴還款能要求利息嗎?法律這樣規定的!

實務案例分享:原、被告雙方成立借貸關係,原告共計借款41000元給被告,未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後,被告未按時還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款並支付逾期之日起的資金佔用利息,獲得法院支援。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才訴稱:原告之前在被告公司上班,因資金週轉困難提出向原告借錢,借款金額共計41000元,借款期限是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借錢給被告之後,被告就從公司把原告開除,被告至今未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原告陳某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41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資金佔用利息以41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的標準,從2016年11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未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有原告提交的借據為證,法院予以確認。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依約履行了借款義務,現被告逾期未還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被告從2016年11月29日起開始逾期還款,原告主張從2016年11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逾期還款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郭某海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陳某才清償借款本金41000元;被告郭某海向原告陳某才支付逾期還款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資金佔用利息以41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的標準,從2016年11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借款未約定利息,起訴還款能要求利息嗎?法律這樣規定的!

律師點評

該案中,陳某才是被告郭某海所在公司的員工,二人應當是熟人關係。原告陳某才借款給被告,共計41000元,雙方約定有還款日期,但未約定利息。因此,到期未按時還款的,原告陳某才無法請求借款期內的利息,但是從逾期之日起請求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得到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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