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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牢銀行“安全籬笆”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作者:由 北京商報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20

管理安全的幾個重要方面

隨著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近年來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湧現,亦成為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為進一步加強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12月2日,銀保監會官網釋出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為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同時規定,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並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實行差異化管理。在分析人士看來,《辦法》的釋出有助於提升監管效率,更好規範銀行規範開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潛在金融風險。

築牢銀行“安全籬笆”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健全表外業務治理架構

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12月2日,銀保監會官網釋出了《辦法》,根據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將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據瞭解,表外業務是指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

《辦法》要求,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風險為本的原則,應當對錶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開辦表外業務,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合規優先的理念,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業務進行管理。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辦法》明晰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董事會對錶外業務的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負責制定表外業務的發展戰略,審批重要的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等;高階管理層承擔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責任,負責執行董事會對於表外業務的決議,制定表外業務的經營計劃、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審批表外業務種類,組織實施;而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在表外業務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此外,《辦法》還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要求銀行應當確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表外業務合規審查,將全部表外業務納入合規管理。未經合規審查的,不得開展該項表外業務。

在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看來,《辦法》明確表外業務定義和分類,將表外業務納入統一監管,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晰董監高管層、業務合規等部門職責等,順應了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新趨勢和變化,同時,監管規範細緻、明確,為監管和機構提供明確指引。

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隨著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複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為進一步加強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並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實行差異化管理。

《辦法》明確,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納入全行統一授信管理,採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對於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的銀行應當審慎開展,準確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關係、責任和承擔的風險種類,釐清各方職責邊界,有效管理相關業務所包含的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

對於銀行表外業務,《辦法》還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資訊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要求未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流程的銀行,不得開展該項表外業務。同時,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業務,並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在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方面,《辦法》要求,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真實、準確地對相關資產進行風險分類,並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結果動態調整,及時、充足計提減值準備,計量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和相關風險準備金。

“表外業務近年來發展較快,也出現了較多的亂象和變化,相比表內業務,表外業務比較分散,隱蔽性強,風險防範難度大。”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坦言,前些年,表外業務的主要風險整治在於傳統的資金池、影子銀行等,相關風險得到有效化解,近些年,表外業務愈加多元,風險呈現的方式也比較多,包括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辦法》的釋出對於表外業務的穩健開展和風險管理將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促進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為提升銀行表外業務的透明度,《辦法》要求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託協議的約定等對錶外業務情況進行資訊披露。資訊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等。

《辦法》明確,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產品說明書、協議等約定的間隔期應定期披露相關資訊。對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產品管理、投資運作情況等內容應及時進行披露。

按照《辦法》規定,銀行應當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報告應當於年後三個月內報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發展趨勢、風險狀況、壓力測試情況、已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潛在風險點和擬採取的措施等內容。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對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能夠推動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建立策略合理、管理規範、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範發展。

周茂華認為,《辦法》的釋出對銀行表外業務的界定與分類更加合理、清晰,有助於提升監管效率,更好規範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潛在金融風險,促進相關業務健康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李海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