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人工資的欠條怎麼寫
【事實理由】
2015
年,被告承包
某
區
某
工地,被告僱傭原告在該工地進行批牆工程,工程完工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農民工工資
85000
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後原告多次催討該款項,被告一直以沒錢為由一拖再拖,從
2020
年開始,原告聯絡不上被告,後經多方打聽,才得到被告資訊。
2013-2016
年期間,原告
潘某
從被告
王某
處承接
某
家園內批牆刷白,雙方約定原告
潘某
包工包料。原告完工後,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欠條今欠
潘某
現金(
85000
元正)捌萬伍千元欠款人
王某
2019
年
7
月
16
日”。出具欠條後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項。
【爭議焦點】
欠條能否證據拖欠工資?
【本院認為】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
潘某
從被告
王某
處承接
某
家園內批牆刷白,原告完工後,被告應支付工程款項,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認定。本案被告未及時支付,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85000
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被告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原、被告提出的證據,原、被告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可隨時主張,主張之日即本案起訴之日應視為本案欠款到期之日,故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辯稱本案欠條系受原告脅迫所寫,但其並未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故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判決結果】
被告
王某
支付原告
潘某
欠款
8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