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曲藝

欠條能否證據拖欠工資?

作者:由 張立巖律師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29

欠工人工資的欠條怎麼寫

欠條能否證據拖欠工資?

【事實理由】

2015

年,被告承包

工地,被告僱傭原告在該工地進行批牆工程,工程完工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農民工工資

85000

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後原告多次催討該款項,被告一直以沒錢為由一拖再拖,從

2020

年開始,原告聯絡不上被告,後經多方打聽,才得到被告資訊。

2013-2016

年期間,原告

潘某

從被告

王某

處承接

家園內批牆刷白,雙方約定原告

潘某

包工包料。原告完工後,被告於

2019

7

16

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欠條今欠

潘某

現金(

85000

元正)捌萬伍千元欠款人

王某

2019

7

16

日”。出具欠條後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項。

【爭議焦點】

欠條能否證據拖欠工資?

【本院認為】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

潘某

從被告

王某

處承接

家園內批牆刷白,原告完工後,被告應支付工程款項,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認定。本案被告未及時支付,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85000

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被告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原、被告提出的證據,原、被告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可隨時主張,主張之日即本案起訴之日應視為本案欠款到期之日,故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辯稱本案欠條系受原告脅迫所寫,但其並未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故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判決結果】

被告

王某

支付原告

潘某

欠款

8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