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1
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福建莆田一男子將剛出生的女嬰賣給他人,最終被法院認定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檢視更多2022-12-30
王剛之所以未涉嫌違法,是因為他僅僅在“皇家一號”工作了一月有餘,因為之前沒有夜場工作經驗,也沒有人脈朋友,第一個月只拉來了兩個顧客唱歌,最後無奈之下,只能辭職回了原來的工廠
檢視更多2022-12-30
被告人齊某某、曹某某系夫妻關係,自2006年至2018年間,二人先後糾集多名被告人,逐步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本市河東區萬新村恆山路、嵩山道一帶的自發市場內,向在此經營的個體商戶強行收取攤位費,後為了進一步非法斂財,又強行拆除共建設施,建造
檢視更多2022-12-30
2022年9月6日19時許,被告人康某在沒有取得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情況下駕駛非營運小型客車從廣東番禺市搭載乘客15人經大廣高速回江西信豐縣城,被高速執勤民警現場查獲
檢視更多2022-12-30
日前,蕭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檢視更多2022-12-29
原審在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的情況下,不查明徐某用私刻印章偽造合同的動機、不顧徐某的公司已真實承包合生世界島4300萬元裝修工程的事實,僅憑徐某有偽造合同的行為,認定其主觀上有侵吞被害人財產的故意,屬於客觀歸罪
檢視更多2022-12-29
被告人王某因被群眾舉報涉嫌詐騙而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檢視更多2022-12-29
Step4一個情理之中的真相原來,被告人廖某成立、溫某就職的億某公司、萬某國際藝術品展覽有限公司均不具備拍賣的資質,兩人虛構公司擁有高階消費客戶群、高成交率等事實,無視藏品真偽,惡意高估藏品價值,透過電話推銷等方式,運用話術,利誘 “藏家”
檢視更多2022-12-29
2021年6月6日22時左右,被告人劉某生(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人員)酒後步行來到汕頭市龍湖區某處的天橋上,偶遇在該處的被害人劉某德
檢視更多2022-12-28
七夕真美好 來頓小燒烤回憶些往事 整的有點惱啤酒來解悶 卻讓警察找到底為什麼 衝動鬧事了開心變煩惱 真的沒必要女友還可找 聽君一席勸小夥別懊惱 健身讀書好愛情會來到~案情回放凌晨,小旭(化名)喝了酒走在路上,碰巧見到前女友靜靜(化名)的車子
檢視更多2022-12-27
近日,四川省蒲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案件,羅某等4名被告人為賺取少許手續費,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實施網路電信詐騙的情況下,仍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收款轉賬,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四年三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
檢視更多2022-12-25
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委託,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時,律師的法定身份是“辯護律師”,屬於法律規定的訴訟參與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檢視更多2022-12-24
公訴機關認為,以被告人李高平為領導者,被告人陳紅霞等28人為積極參加者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聚眾鬥毆、搶劫、非法拘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
檢視更多2022-12-23
2020年7月,被告人艾某、陳某、王某經商議後共謀利用網路戀愛騙取被害人財物,後租下位於成都東部新區某街道的住宅作為機房,又招聘多名業務員在“探探”“陌陌”等網路平臺結交陌生男性並新增微信或 QQ好友,以談戀愛的名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誘騙被
檢視更多2022-12-23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檢視更多2022-12-23
陳永忠等12人涉黑案二審維持原判4、河池市掃黑除惡大案紀實系列——羅燕波涉黑犯罪組織覆滅記5、防城港市檢察機關依法對鄭某某等21人涉黑組織提起公訴6、玉林市公安局福綿分局關於公開徵集蘇振福等人涉黑惡團伙犯罪線索和證據的公告7、劉某元等3人涉
檢視更多2022-12-22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檢視更多2022-12-22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豐某某分別作為被告單位青島某發製品有限公司、豐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給被告單位牟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褚某某共謀,逃避海關監管,以繞關方式走私人發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
檢視更多2022-12-22
原來,被告人廖某成立、溫某就職的億某公司、萬某國際藝術品展覽有限公司均不具備拍賣的資質,兩人虛構公司擁有高階消費客戶群、高成交率等事實,無視藏品真偽,惡意高估藏品價值,透過電話推銷等方式,運用話術,利誘 “藏家”與公司簽訂合同,以所謂委託展
檢視更多2022-12-21
被告人許某華、肖某蓮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客戶手機號碼、驗證碼或者姓名、聯絡方式、住址等個人資訊傳送到“xx拉新25元立結”等微信群的上家,用於註冊京東、淘寶、支付寶等手機APP賬號牟利,每單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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