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3
被告人魏某等12人先後入職隆乾公司擔任業務員,明知該公司虛假鑑定騙取鑑定費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實施詐騙,並逐漸形成以被告人許某、鄧某、章某等人為主要領導者,被告人魏某等12人參與的詐騙組織
檢視更多2023-01-22
2011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陳某平、黃某桂、李某林、周某海、周某濤等5人駕駛車輛去到馮子材墓,陳某平、黃某桂、李某林一起使用一塊木板將石刻雕像搬運、轉移到車上,周某濤負責開車並在車上等候接應,周某海負責在現場附近路口望風
檢視更多2023-01-22
”北京豐臺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韓冬夥同王大明等人在本市朝陽區大成國際中心一辦公室內,以北京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耀寶公司)的名義,電話聯絡居住在豐臺區、朝陽區、海淀區、昌平區等地130多名被害人,虛構其
檢視更多2023-01-21
02案情回放2020年1月初,被告人石澤民在清豐縣馬村鄉大嶽村西的路邊上見到仙莊鄉齊家村的李某2,遂將其領回家中,在其家中石澤民多次與李某2發生性關係
檢視更多2023-01-21
由於李某穎收取見面禮錢、彩禮錢的行為並非以婚戀為目的,而是借婚戀之名詐騙他人錢財,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能因為被害人對被告人已提起民事訴訟及申請民事執行而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詐騙行為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
檢視更多2023-01-21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等5人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裁定,改判5人無罪
檢視更多2023-01-21
日前,即墨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利用GOIP虛擬撥號裝置幫助境外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案,對被告人馬某、毛某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四個月,均判處罰金
檢視更多2023-01-21
11月17日訊息,據澎湃新聞報道,當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檢視更多2023-01-20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汪某在生產、銷售的鍋底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廢棄油脂”,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檢視更多2023-01-20
南通啟東市人民法院刑庭員額法官陸春燕說,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檢視更多2023-01-20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視更多2023-01-20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幫人套現,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被判刑
檢視更多2023-01-19
近日,橋西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銷售假藥案,被告人鄭某因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被公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檢視更多2023-01-19
據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訊息,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吳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檢視更多2023-01-18
李某約定按月向團伙成員發放工資並提成,被告人謝某某負責聯絡收款轉賬“業務”,被告人李某組織被告人顏某、宋某某、李某、張某等多人利用網路和銀行卡賬戶實施收款轉賬
檢視更多2023-01-17
潘某對陳某謊稱其認識一名姓李的醫生,李醫生的朋友是從事代購進口助孕藥的,其可以介紹她們認識,並將自己另一個微訊號推薦給陳某加為好友
檢視更多2023-01-17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檢視更多2023-01-17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野兔、野雞、斑鳩和黃鼬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情況下,以食用和謀取利益為目的,使用強光照明、獵犬圍獵等禁用的方法,非法獵捕國家“三有動物”92只
檢視更多2023-01-16
2017年12月至案發,被告人餘甲透過其經營的KTV和註冊的四個虛擬異性微訊號吸引、招攬嫖客,組織賣淫人員王某某、金某某、向某某、李某甲(案發時未成年)、冉某某等人以1000至10000元不等的價格在通江縣諾江鎮鑽石大酒店、城市之星大酒店、
檢視更多2023-01-15
(注:不能證明劉某與易某、丁某、韋某共同犯罪)綜上,從案件整個發展過程看,被告人劉某雖然採取了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但其主觀目的僅是為了促成交易,獲得佣金,現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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