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7
該組織為擴張“名聲”,爭奪勢力範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持刀、鐵錘等兇器多次出入城區各公共場所,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妨害公務、敲詐勒索、窩藏、包庇等一系列犯罪活動43起,致輕傷5人、輕微傷19人,損壞
檢視更多2023-01-27
因雙方之前就此事鬧過矛盾,交談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爭吵,被告人簡某先動手揮拳攻擊李某,兩人扭打在李某床上,此時監區其他罪犯過來扯架,被告人簡某抱住李某一起從床上摔至地面,被告人簡某被其他罪犯拉開站起來後,再次抱住李某對其進行抱摔,致李某頭
檢視更多2023-01-27
廣漢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許某某、曾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出售公民個人資訊,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檢視更多2023-01-27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某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檢視更多2023-01-27
以吳學佔為首黑社會性質 組織實施強制侮辱婦女等9起犯罪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吳學佔成立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後變更為山東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高利放貸、借用資質投標建設工程等業務
檢視更多2023-01-26
李某某雖然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更沒有預謀殺害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但其由於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了推搡 推搡後被害人王某某後腦勺著地,李某某的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承擔刑事
檢視更多2023-01-26
綜上,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檢視更多2023-01-26
法院判決被告人渠某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檢視更多2023-01-26
被告人桂某榮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銀行賬戶並協助轉換為現金,其行為構成洗錢罪,應予處罰
檢視更多2023-01-25
本案中,被告人戎某保、荊某柱代表村委會組織實施涉案道路的修建,既不屬於法律法規的授權,也無政府的行政委託,況且是在工程完工後才被列入農村公路建設計劃和通達工程,其用意也是為向上級部門爭取資金
檢視更多2023-01-25
兩個被告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存在因果關係的啊,所以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檢視更多2023-01-25
寧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告人蘭某、李某兵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具體情節,本院予以採納
檢視更多2023-01-25
(二)針對被告人辯稱從倒車的後視鏡中只看到了被撞傷者的模糊身影,沒有看見死者走動的情況,代理人發表意見:第一,過程中,該案死者陳某君和其丈夫陳先生曾一前一後同時從被撞車輛的右側,繞過車頭走到該車的左車頭,檢視車輛被擦碰受損的部位
檢視更多2023-01-24
後來,被告人李某某編造交房租、外婆生病住院等虛假理由向被害人閆某某索要錢財,並偽造其外婆住院病例及手續
檢視更多2023-01-24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傑故意傷害被害人郭某民身體,致郭某民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檢視更多2023-01-24
但是愛情來的太快這錢也像“龍捲風”1、2019年3月被告人餘某編造自己與他人合夥開美甲店為由,謊稱急需資金投入,騙取劉某18500元
檢視更多2023-01-24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運城市河東西街延長線專案部辦公室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虛構拆遷戶套取拆遷補償款、以勞務差旅費等名義套取專案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同時被告人劉某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偽造
檢視更多2023-01-23
寫出一份好的辯護詞,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掌握案情,讓辯護意見客觀精準一切辦案觀點的形成,都離不開對案件相關情況的把握和認知,更不能憑空想象
檢視更多2023-01-23
2022年3月16日,小陳再次與該手機公司客服聯絡,理直氣壯稱自己誤打了貨款2萬餘元,並出示了轉賬記錄及憑證,要求公司給自己退款
檢視更多2023-01-23
2021年6月28日,許國力因欠劉青彥、劉青藝收麥款而請客吃飯,另邀劉得見及前營村村民葉桂申、葉桂起和被害人葉洪青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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