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2
《最高人民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檢視更多2022-07-09
1)如果您所在公司給您的工資裡面包含了競業保密費用或者離職一次性支付了您競業保密費用,那麼您肯定是跳槽在競業協議期是不能去競爭公司工作的
檢視更多2022-06-30
(勞動仲裁委認可後,起訴至法院,法院尊重了仲裁委的意見,予以維持)對該案件的可能性結果的預判:1法院認定協議有效,也認定了王雲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並認定公司有權直接扣除50000元保證金(該結果的可能性較小)
檢視更多2022-06-13
03載灃父子籌建的競業小學,始終沒有被取締,溥任先生更是做了數十年的教師
檢視更多2022-06-06
因此,綜合來看,長城汽車的競業限制協議除了保護自身利益外,很多款項不僅不利於員工以及行業的發展,甚至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檢視更多2022-05-11
因2019年19名員工集中跳槽小米生態鏈企業追覓創新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追覓科技”),萊克電氣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將員工告上法庭
檢視更多2022-04-10
然而,考量本案中訟爭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可見,在競業限制兩年期限中,和氏璧公司從未支付過欒海濤一定的補償,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723號)(3)大志公司要求石雨墨按平均月工資的50倍
檢視更多2022-03-27
再舉個例子,某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的崗位為人事經理,但是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公司在員工手冊中有如下的規定:“對高階員工實行競業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等高階員工的以下行為:1、
檢視更多2022-03-22
2、關於績效考核不合格,企業無權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你說我績效考核不合格,那就是我
檢視更多2022-03-16
實踐中有些公司為了避免人員流動性過大,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離職的,勞動者應支付公司違約金,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呢
檢視更多2022-02-26
崔傑表示,目前各地的裁判意見還不統一,有的地方認為,勞動者若不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還需要受競業限制的約束
檢視更多2022-01-09
伴隨末代皇弟溥任(又名金友之)的病逝,這位末代皇帝溥儀的四弟,以溥儀兄弟四人中碩果僅存的歷史人物身份——換言之,為愛新覺羅宗譜明確記載的末代皇族的醇親王載灃這一脈直系“溥”字輩,畫上了最後一個句號
檢視更多2022-01-09
祝打工人都有光輝的明天^^附:各地關於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的規定( 不完全摘錄,以實踐案例審理結果為準)1、深圳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
檢視更多2021-12-27
答: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檢視更多2021-12-17
劉家良回家後,發現自己把房子翻了個底朝天,但家裡連一個人都沒有,翁靜晶也否認家裡有人
檢視更多2021-12-16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檢視更多2021-12-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檢視更多2021-12-01
最後,對於已經存在同業競爭情況的,公司需根據具體情況提起損害公司利益之訴或勞動爭議中的競業限制之訴
檢視更多2021-10-07
01、入職宣告的必要性1、有助於用人單位掌握員工的真實情況2、有助於用人單位合理防範法律風險3、保證員工明確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02、完善的入職宣告書至少可以做以下風險控制1、確認員工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
檢視更多2021-09-27
l 服務週期根據競業限制協議簽署時間不同而變化最後小編想再囉嗦一句,員工的競業限制核實,是要根據每一個case的情況定製核實方式,如果有興趣的HR可以聯絡全人網的諮詢熱線,也可以在微信公眾號內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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