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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這兩家律所合併過程曲折,開創了律所合併模式的先河

作者:由 羊城派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8-22

廣東法丞律師事務所怎麼樣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實習生 薛源

歷時一年多,由兩家律師事務所合併而成的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近日終於拿到“出生證”揭牌了。它開創了我國律師事務所合併模式的先河。

此前,這兩家律師事務所想“聯姻”做大做強,可遇到三大現實困難:

首先,A所和B所擬合併為AB所,可新名稱通過不了依據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設立的管理系統。

其次,按目前合併程式要求,需在B所完成全部登出手續後,A所才能改名為AB所,可這樣不僅B所裡的律師面臨失業風險,而且違背“合併”原意,更有財務結算風險。

再次,合併後的律師事務所的“年齡”是從合併前的兩家律所中擇一算起,還是從合併後的新律所開始算起,這直接決定新律所能否參與對律所存續時間有要求的投標。

最終,廣東司法行政機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大潮中,在做好加強監管的“加法”的同時,著力做好最佳化服務的“乘法”,解決了上述合併難題。

廣東這兩家律所合併過程曲折,開創了律所合併模式的先河

“做大做強”

2018年的一次聚會上,廣東法丞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法丞所”)主任楊克明碰到了廣東匯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匯俊所”)主任楊年峰。

這是兩家在廣東均有一定影響力的律師事務所:

法丞所

成立於2000年,在不良資產、金融領域等方面在業界有一定的建樹和影響力,並已發展成為中型規模的事務所,在2017年被評為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

匯俊所

前身為廣東省貿促會1993年成立的國辦的國際經貿所,2001年改製為合夥所,也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型綜合性律所,在公司治理、涉外服務等領域形成了自己的優勢。

同是從事法律服務業,再加上各自的律師事務所各有特色優勢,兩人在閒聊中,萌發了合併兩家律師事業所做大做強的想法。

“從我們律所這幾年的發展來看,合併後做大做強是一個趨勢。從2018年以前的資料看,30人以下的小型律師事務所的業績總體呈下滑趨勢,做大做強成為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方向,並且能帶來叢集效應。如果是小型律師事務所,最好是小而精、小而專,否則不利於市場競爭。”

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曄告訴記者,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廣東自貿區建設的推進,律師業做大做強既是現實生存發展的需要,又是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推動廣東法律服務業“走出去”的需要。

合併計劃在2018年4月28日取得了突破,就在這天,法丞所和匯俊所簽署了《合併協議》,並開始辦理相關合並手續。

合併難題

就在兩所辦理合並手續的過程中,卻遇到了一些難題。

首先是新律所的名稱問題。為了保留兩所的歷史文化,法丞所與匯俊所全體合夥人會議決定將合併後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定為“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結合上述為保留兩所歷史而採用保留法丞所、登出匯俊所的方式進行合併。法丞所於2018年5月在廣東省司法廳系統發起了“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的名稱預核准申請,但該申請隨後被退回。

對此,陳曄介紹,律所合併一般兩所都希望保留自己的字號,像法丞所與匯俊所合併後律所字號擬為“法丞匯俊”這樣的情況佔大多數。但目前《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九)與已經核准或者預核准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陳曄說,這是一條原則性規定,比如並未明確“近似”的標準,但“據我們所知,目前行政名稱預核准系統中將‘相近’定義為字號重複超過50%為相近,那麼在採用字號A加字號B的情況下,必然與擬合併的兩個律所的名稱重複50%,從而導致名稱預核准無法透過。”

其次是合併啟用新字號的程式問題。對此,《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也僅有原則性規定。以法丞匯俊所為例,按目前合併程式的要求,需要在匯俊完成全部登出手續後,法丞所才能改名為“法丞匯俊”。

“但這一程式要求已經難以適應律師事務所合併的發展需求。”陳曄介紹,首先在目前法律服務市場上,招標採購是非常大的一塊市場,而招投標業務對投標單位的主體名稱、銀行賬號、經辦團隊成員等都有必須嚴格吻合投標檔案的要求,否則很可能導致招標單位的結算中心拒絕支付律師費,因而,如果被吸收的律所全體律師先行轉所並登出,很可能導致無法收取法律服務費。其次還存在邏輯上無法自洽的問題:被吸收的律所如果先行登出,何來“合併”一說?

再次是合併後律所的歷史延續問題。體現律師事務所歷史的內容為《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中“批准日期”一欄的內容,即該律所何時成立。

陳曄介紹,目前律師事務所合併有兩種方式——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吸收合併適用於體量大的律所吸收體量小的律所,這種情況下,保留主體的律所其歷史自然延續。但在新設合併的情況下,“批准日期”一欄則是完成合並當年,這相當於兩個合併的律所此前的歷史全部歸零。

“如今,律所歷史或者說律所存續時間非常重要,大量招標單位對律所存續時間有所要求,比如廣東省國資委對於入庫律所的存續時間要求就為三年以上。這種情況下,沒有律所能夠接受律所存續時間歸零這樣的結果。”

這三大問題,是普遍橫亙在體量相當、資質相近的律所合併路上的三大“攔路虎”。

創新破題

今年3月14日,廣東匯俊律師事務所向廣東省司法廳、廣州市司法局提交了《關於廣東法丞律師事務所與廣東匯俊律師事務所合併手續問題的報告》,直陳上述三大問題,同時懇請省司法廳、市司法局能夠充分考慮“兩所在合併過程中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在匯俊所完成登出手續前,批准法丞所更名為‘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

廣州市律師協會會長邢益強說,為了促成這兩家律所的合併,廣州律協專門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反映情況,並專門向司法部的領導作了彙報。

這些難題是如何解決的?近日,廣州市司法局副局長譚祥平在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揭牌儀式上的發言揭曉了答案:問題的解決,得益於“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合併手續上的最佳化和創新”。

陳曄告訴記者,就新律所的名稱問題,今年8月2日,廣東省司法廳以行政許可的方式,作出准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准予廣東法丞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為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10天后,廣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還專門就合併後的新律所名稱及業務承接問題出具證明。

在獲准變更為“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的同時,匯俊所亦承諾今年年底前處理完存量業務,並完成登出手續。

在新律所的歷史延續問題上,此次律所新名稱雖為新設合併,但獲准採用吸收合併的方式計算新律所的“年齡”,最終選擇按法丞所的成立時間2000年為起點計算“年齡”。

陳曄說:“對於上述合併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我們發現,《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關於合併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關於律師事務所名稱核准的規定,均是原則性規定,需在行政程式、手續設定方面進行最佳化。”

他建議,在合併後的律所名稱問題上,不論是採用吸收合併還是新設合併,在擬合併律所就名稱字號問題出具同意函後,應對採用字號A加字號B的新字號予以核准透過。

在合併啟用新字號的程式問題上,應當允許在被吸收的律所未登出的情況下,保留主體的律所啟用新字號,對於被吸收律所登出的問題,由其承諾登出即可。

在合併後律師事務所的歷史延續問題上,有以下解決方案可供考慮: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增加一欄或者在其備註部分說明該合併律所是由哪兩家分別成立於何時的律所合併而成、直接將“批准日期”的內容填寫為合併的兩個律所中成立日期最早的一家。

“感謝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勇於擔當、銳意創新。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的合併成果必將為全國律師行業的合併起到示範作用。”揭牌儀式上,拿到“出生證”的楊克明欣喜之情溢於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