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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同法益區分洗錢犯罪與傳統贓物犯罪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12-15

分辯和分辨的區別是什麼

洗錢犯罪體系因受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國際組織、條約影響,不斷在既有框架基礎上進行調整,而傳統贓物犯罪體系則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即使這兩類犯罪間存在一定競合,從長遠看,體系分化會日趨明顯。因此,有必要將兩類犯罪加以區分。

在我國,傳統贓物犯罪在1979年刑法規定的2種方式基礎上,於1997年刑法第312條規定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4種行為方式。該條被認為基本涵蓋傳統贓物犯罪的全部樣態。洗錢犯罪體系在與國際接軌之初與域外並不相同,對洗錢罪的認識仍以傳統贓物犯罪理論為基礎。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前,仍將傳統贓物犯罪體系中“行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思維方式應用於洗錢犯罪。學界有觀點認為,我國刑法第191條洗錢罪,加上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傳統贓物犯罪共同構成廣義的洗錢犯罪體系。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改變了刑法對“洗錢”的狹義認定,其第2條將“洗錢行為”範圍擴充套件到“透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即包括刑法中各種犯罪行為、行政法規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

我國與日本加入的反洗錢組織和條約有較高重合度,且兩種犯罪體系均有類似的國際影響和歷史淵源,故具有一定互鑑價值。

在日本,洗錢行為又稱為“資金洗淨”,強調將犯罪收益轉為合法過程及其處置、離析、融合三階段,被定位於侵犯經濟秩序、國家及國民安全法益。其發展更是為適應FATF等國際反洗錢、反毒品、反恐組織及條約的標準。與我國不同,日本未在刑法典中設立洗錢罪,也無專門的反洗錢法,而是採取以增設特別刑法為主的分散模式。特別刑法包括準刑法、行政刑法,作為刑法典的補充規定罪刑規範。日本最早的反洗錢立法見於1992年麻藥特例法,之後逐步擴充套件到反恐、反腐敗、反逃稅、監控加密資產等多領域。目前形成以1996年組織犯罪處罰法為核心,多個關聯特別刑法為支撐,洗錢前提犯罪覆蓋大部分犯罪型別的立法格局。分散立法的優勢是可迅速制定單行法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反洗錢標準,劣勢是容易出現不同立法間的罪名競合。但通常情況是特別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在刑法典中並無規定,兩者之間一般不存在競合。如毒品犯罪的下游行為主要被麻藥特例法、組織犯罪處罰法相關規定覆蓋,借虛擬貨幣及資產、博彩活動的洗錢行為由犯罪收益轉移防止法予以規制。二元立法結構規避了在洗錢行為定性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困惑。另外,與日本刑法有密切源流關係的德國刑法也體現了類似的分離立法傾向,將贓物犯罪定位為侵犯財產法益,洗錢犯罪定位為侵犯國家法益。

從法益侵害、法理思想、法系源淵、法條設定等角度,日本將上述兩類犯罪明確分開。傳統贓物犯罪被定位於侵犯個人財產法益犯罪,贓物範疇限於因財產犯罪受到損害、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的財物。日本判例通說是“追求權說”,認為傳統贓物罪實質是保護民法意義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1995年前,日本刑法典設有專門的贓物罪。1995年後,為符合現代化用語贓物罪改稱盜品等關聯罪,為日本刑法典第256條,包括對盜品進行保管、搬運、有償處分斡旋、有償或無償轉讓等行為。這是因為,現代“贓物”範疇較傳統意義上已有極大擴張,故須將傳統贓物罪的前置犯罪限縮為以強盜(搶劫)、竊盜(偷竊)為主的犯罪。前置犯罪與本罪犯罪人須為不同人,若為同一人時,本罪被認為是不可罰事後行為而被前罪吸收,同時也不會產生新的法益侵害。日本刑法典第257條至今對該罪還保有“親屬間不可罰”例外。即,犯前置盜搶等犯罪者與犯本罪者系限定親屬關係時,後者以不可罰事後行為而免罪。

我國有反洗錢的專門罪名和法律,在專門化對策方面優於日本。但不同於日本二元立法結構,我國採取只在刑法典中設定洗錢犯罪的一元結構。因此,有必要在犯罪體系、法條設定上釐清傳統贓物犯罪和洗錢犯罪。洗錢不屬於不可罰事後行為的理由在於,洗錢不僅會引起新的法益侵害,還因其是危害更大的犯罪,按社會相當性理解,應給予比傳統贓物犯罪更嚴厲對待。洗錢並不是一種沒有受害者的犯罪,反而日益升級為國家非傳統性安全中的突出問題。區分兩種體系的另一價值是防止“洗錢”定義範圍無序擴張。誠然,隨著我國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條,以及近年來虛擬貨幣、加密資產泛起,非法資金已不限於刑法規定的7類上游犯罪。如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涉案資金轉賬洗錢等已成為洗錢行為高發領域,並能更專業化、隱蔽化寄生於各種經濟活動而轉化為合法資金。但另一方面,也應合理區分合法經濟活動、一般違法、傳統贓物犯罪、洗錢犯罪,將洗錢行為限制在合理範圍,避免無序擴張。

對此,我國可嘗試洗錢犯罪體系二元化立法,鑑於刑法典相對穩定性與國際反洗錢標準快速變化性之間的矛盾,在行政法規、經濟法規中適當規定反洗錢的罪刑罰則或針對專門領域增設反洗錢單行刑法;在刑法典中逐步分離洗錢犯罪與傳統贓物犯罪體系,把傳統贓物犯罪體系限定在以盜竊、搶劫為主的前置犯罪中,將正在修訂中的反洗錢法與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概念、範疇、邏輯予以統一,兩體系交叉罪名部分採用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理;將刑法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納入洗錢犯罪體系,毒品犯罪所得並不屬於傳統贓物犯罪中“贓物”的範疇,也不符合傳統贓物犯罪中保護返還原物請求的價值理念,從國際反洗錢慣例和相關經驗看,毒品犯罪的下游行為基本屬於洗錢犯罪範疇;辯證看待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將其作為兩體系共有的兜底條款。

(作者單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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