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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特刊:截獲他人手機驗證碼後獲利,構成何罪?

作者:由 刑事優秀律師韓英偉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12-21

別人給手機發的簡訊能截獲嗎

新春特刊:截獲他人手機驗證碼後獲利,構成何罪?

作者

/

袁方臣律師

【案情簡介】

2020

3

月,被告人賈某某在

QQ

上新增名為“

Mr

千鳴”的好友,之後在其指導下組裝嗅探裝置。隨後,被告人賈某某在其租屋內利用嗅探技術隨機吸附方圓幾公里以內的手機號碼,並透過他人獲取吸附的手機號碼機主的身份證號碼、繫結的銀行卡賬號資訊,將此資訊提供給其上線“

Mr

千鳴”等人。“

Mr

千鳴”等人透過手機號碼

+

驗證碼驗證的方式冒用被害人身份並進行轉賬或消費,由被告人賈某某利用嗅探技術截獲被害人收到的驗證碼簡訊後提供給“

Mr

千鳴”等人,刷取銀行卡成功後由“

Mr

千鳴”向被告人支付報酬。被告人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作案

16

起,騙取被害人徐某等人銀行卡內錢款共計

149152。78

元,騙取被害人曹某京東白條消費

17878。98

元。現經銀聯、支付寶賠付被害人

56653。98

元,被害人透過消費退貨退款等方式追回

38154。38

元。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人賈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九萬五千元;責任被告人賈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賠,扣押的賈某某所有的相關物品予以沒收。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人賈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本案案情本身並不複雜,被告人賈某某的上訴理由集中在兩點:罪名的認定以及犯罪金額的認定,下面分別予以討論。

(一)本案罪名的認定: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

196

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包括四種: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

4

)惡意透支。

同時本法條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被告人上訴時提出

“其應為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認定其罪名,關鍵在於結合本案案情,賈某某的行為是“冒用”還是“盜竊並使用”他人信用卡。

根據上述作案手段,賈某某將透過嗅探裝置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提供給上線,並配合上線完成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銀行卡的行為,符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即

“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因而,本案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非盜竊罪。另外,賈某某與其上線透過冒用被害人曹某的身份資訊辦理京東白條並消費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本案犯罪金額的認定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犯罪金額的認定提出的不同意見,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案發時間大部分發生在深夜凌晨,本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害人銀行卡被盜刷系被告人所為,且一審判決將銀聯代為賠付的金額作為犯罪既遂金額、將經消費爭議退回的金額作為犯罪未遂金額予以認定並無不妥,故不予採納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