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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賣房收6萬元定金“變卦”調解:賠償11.4萬元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12-30

定金收了違約一般是怎麼賠

收6萬元定金“變卦”賠11。4萬元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核心提示:一女子不守誠信,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收完定金後又覺得價格賣低了,不協助過戶,也不退定金,買售人無奈之下將女子告上了法院。

12月25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女子賣房收6萬元定金“變卦”調解:賠償11.4萬元

●起因:

賣完房子又反悔

11月13日,想要購買二手房的田某,在“大慶58同城”尋找房源時,看中了一套房,於是便按照所留資訊聯絡了房主姜某。

隨後,田某看了房子,和姜某經過多次溝通,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並當場支付6萬元的定金。

3天后,田某聯絡姜某,要求對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對方“變卦”了,姜某認為自己錯誤地判斷了房子的價值,以出售價格較低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

姜某的態度讓田某不能接受,她表示房屋不過戶也行,但得按照協議規定,支付雙倍違約金。

姜某聽說要支付違約金,與田某玩起了“躲貓貓”,讓對方無法聯絡上自己。

田某為了能找到姜某,不得已選擇了報警,並在警方的幫助下聯絡上了姜某。

經過再次溝通,姜某說了實話,她告知田某房子已被出售給他人,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

見買房落空,田某再次要求姜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其雙倍的定金,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12月初,田某將姜某訴至高新區人民法院。

●調解:

被告賠償11.4萬元

12月21日下午,主審法官魏少廷聯絡雙方當事人,進行線上開庭。

訴訟中,被告姜某認可收了對方6萬元定金,但表示原告田某並無實際損失,所以只願意退還6萬元。

庭審中承辦法官認為,調解是糾紛化解的最好方式,於是採取單方調解及類案釋法等調解方法,向被告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指出其反悔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法律後果。

書記員陳靜也向原告釋明,要考慮訴訟時間成本及將來案件執行等問題,建議其從給付的角度解決問題。

經過法官多次調解,最終原告放棄部分訴求,被告也認識到自己錯誤,願意一次性支付原告11。4萬元。

簽字後,被告當即透過網銀轉賬,給付全部案件款,至此,一場“針尖對麥芒”的定金合同案,圓滿地畫上了句號。

●說法:

區分好定金和訂金

主審法官魏少廷表示,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中,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案涉房屋已經出售他人,導致原告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故被告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法官指出,在生活中還有不少在協議中把定金寫成訂金的,訂金,在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合同履行時訂金充當預付款;如一方違約,收受訂金的一方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立約人要區分好定金和訂金,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大慶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鄒影 圖片由法院提供

【來源:大慶網-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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