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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鄰里關係想處好,這個因素少不了!共有財產怎麼分?善意取得制度,瞭解一下!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1-26

怎麼取好鄰里關係的主題

鄰里關係想處好,這個因素少不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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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張仲魯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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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門口的攝像頭能不能安?

【基本案情】

三原告劉甲、許某、劉乙與被告陸某繫上海市徐彙區某村鄰居,三原告為203室房屋共有產權人,被告為204室房屋共有產權人之一。雙方在房屋外共用一狹窄公共走道,走道入口為公建配套的公共總門。204室位於走道頂端,與203室成直角。203室進戶門、廚房間窗戶和衛生間窗戶均面向走道,204室進戶門與203室衛生間窗戶緊鄰且成直角。

2020年8月,被告在其204室進戶門左側上方牆體、緊靠203室衛生間窗戶頂部處安裝了一球形攝像頭,將公用走道、203室房門口、廚房、衛生間窗戶口納入監視範圍內。

三原告訴稱,被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嚴重侵害三原告隱私,故請求:被告拆除擅自安裝在公共走道上、緊靠203室衛生間窗戶頂部的攝像頭。

被告辯稱,由於被告多次受到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威脅和恐嚇,對方還曾闖入被告家中。同時被告家中有老人、孩子,特別是被告父親患有眼疾,因此出於人身安全考慮,被告才在走道上方安裝了攝像頭。該攝像頭對著公共走道,拍攝不到原告屋內情況,不存在侵害隱私的行為。而且被告安裝時徵得當地派出所許可,故不同意拆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樓宇內部公共走道日常通行人員,相對社會公共空間通行人員,更為具體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斷,在公共走道的活動反映了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況的資訊,與私密空間均屬於隱私。行使相鄰權時,應當秉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在公共走道安裝攝像頭,對相鄰方的隱私權造成侵害而與相鄰權產生衝突時,應當從客觀標準出發,綜合攝像頭安裝位置、拍攝範圍、裝置型別等現場因素,判斷相鄰權行使與相鄰方的隱私權受侵害程度是否相當。顯然過當的,應當保護隱私權受侵害的一方,遂判決陸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拆除安裝在上海市徐彙區某村*號204室進戶門上方牆體上的攝像頭。

【案例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一、三原告被攝像頭拍攝、記錄的內容是否屬於隱私;二、被告安裝的攝像頭是否應當拆除。

一、三原告被攝像頭拍攝、記錄的內容屬於隱私。

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寧權,即個人享有獨立生活不被他人打擾的權利。本案中,攝像頭拍攝範圍包括三原告廚房和衛生間的窗戶,這些都屬於三原告的私密空間,而且三原告在私密空間的活動都屬於私密活動,衛生間更有可能涉及原告方的私密資訊,前述內容均屬於三原告的隱私。同時,自然人在公共場所也享有一定的隱私權,這種隱私權可被理解為個人享有的在公共場所不被他人直窺、打擾、關注的權利。本案中,雖然公共走道有別於私人空間,但該公共走道在樓宇內部,且有進戶門阻攔,與該走道兩住戶專有的私密空間即住宅部分直接相連,其日常通行的人員更為具體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斷,故原告方在公共走道、房門口的日常進出住宅、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反映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況的資訊,與其私人的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財產的安全等直接相聯絡,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屬於原告方的隱私。

二、被告安裝的攝像頭應當拆除。

被告辯稱出於保護自己安全的目的而安裝攝像頭,援引了相鄰權,即要求三原告容忍其監控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具體到本案,即行使相鄰權應當和隱私權受侵害的程度相當。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安裝攝像頭,目的是監控出入自己正門的人員。可是其安裝位置卻位於自己房門上方的牆上端,監控範圍囊括整條過道和原告的部分房間窗戶。被告還選擇了球形攝像頭,可以變換攝像角度。這使得被告客觀上可以持續性、高強度、近距離監視拍攝三原告的隱私資訊,對其隱私權構成巨大威脅,顯然超過了相當的程度。被告援引相鄰權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支援。三原告主張隱私權受侵害而要求拆除攝像頭的訴請,應予支援。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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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問答

問:張大哥在老李的房子旁邊建了新房,由於樓距設定不當,導致老李房子幾乎不能採光。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張大哥妨礙了老李的採光和日照;

B 房子是張大哥的,與老李無關;

C 老李一氣之下,把張大哥的窗戶也都封死;

D 只能將張大哥已建成的新房拆除。

共有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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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張仲魯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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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拒不處置共有房產,怎麼辦?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芳與張華協議離婚。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共同按揭購買的位於杭州市濱江區某套房屋立即掛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辦理房屋出售、簽字、過戶等手續。在買家支付首付款後,雙方搬離房屋。房屋轉讓所得款按王芳80%、張華20%分配。協議簽訂後,王芳積極尋找買主,並領著買家一次次看房,但張華卻總是一句“房屋售價低於市場價,我不同意賣”,予以回絕。房屋遲遲不能轉讓,王芳除了要撫養兩個孩子外,每月還要歸還房貸,生活日益艱難。與此同時,雙方同住在一個屋簷下,過著離婚不離“家”的生活,爭吵不斷,矛盾升級。忍無可忍之下,王芳一紙訴狀將張華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二人離婚後立即出賣房屋,就出房屋所得淨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該房屋分割協議條款合法有效。協議訂立後,雙方自應透過中介機構掛牌等方式出賣該房屋,並配合買受人辦理簽約及過戶等手續,但因雙方就房屋出售價格不能達成一致,故雙方約定的分割協議事實上已無法履行,且即使雙方就房屋出售價格達成一致,張華還需配合買家辦理簽字、過戶手續,而該等義務也不適合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中關於“轉讓房屋分割價款”的約定無法履行,並導致作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據王芳的請求依法終止雙方房屋分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進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張華明確表示放棄。故判決該房屋歸王芳所有,王芳補償張華折價款,兩人各承擔一半的評估費。

【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原則上,共有動產或不動產的分割由共有人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協商不成的,若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本案涉及夫妻二人離婚訴訟請求下的房產分割問題。本案中,因男女雙方就房屋出售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離婚協議中關於“轉讓房屋分割價款”的約定無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據一方請求依法終止雙方房屋分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進行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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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問答

小梅、小菊、小蘭和小蓮是親密無間的好閨蜜,幾年前湊錢投資買了一個商鋪,對於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都沒有約定,更別說份額大小。現在大家陸陸續續都成家了,小梅提出分割,姐妹們也同意,但對於各自份額有爭議。小民是學法青年,也是她們四個共同的朋友,小民的哪一項意見是對的()

A。沒有約定,只能是共同共有;

B。沒有約定,是按份共有,份額按出資額來確定;

C。約定不明,沒法分割;

D。談這些,好傷感情,別分了。

善意取得制度,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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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張仲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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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訴何某確認抵押行為無效案

【基本案情】

2005年,王某與何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雙方於2006年購買房屋兩套,該兩套房產均登記在何某一人名下,房產證上未登記共有人。後何某因貸款將上述房屋抵押給銀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時,何某向銀行提交其與案外人李某的離婚協議書,並出具婚姻狀況宣告,載明其離異未再婚。2019年王某經法院調解與何某離婚,並確定上述兩套房屋歸王某所有。另查明,何某在辦理抵押時,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一張,婚姻狀況顯示為已婚。銀行在辦理涉案抵押時,調取了何某的個人信用報告,該信用報告顯示婚姻狀況為已婚。後因王某無法辦理房屋過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何某將涉案房屋抵押給銀行的行為無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雖登記在何某一人名下,但系其與王某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何某擅自抵押的行為並未經王某同意,系無權處分。銀行主張其屬於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但根據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何某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的婚姻狀況系已婚,且銀行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調取何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亦顯示已婚,據此,銀行對何某的婚姻狀況及涉案房屋的共有情況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應認定為善意,故銀行不構成善意取得,何某與銀行就涉案房屋設立的抵押權無效。

【案例解析】

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制度,主要是基於公示原則,對“權利外形”的維護,進而保護善意相對人對該“權利外形”的合理信賴利益,從而維護了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善意取得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或不動產時需是善意的;

(2)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但具體到本案,銀行並不具備善意取得的條件,故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雖然銀行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但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應為有效,銀行可依據抵押合同向相對方主張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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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問答

問:小麗丟失心愛項鍊後貼出5000元的懸賞廣告,撿到項鍊的小花看到後便聯絡小麗隔天取回,但小花卻戴項鍊出去遊玩,導致項鍊丟失。對此,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小麗不能要求小花對項鍊的丟失承擔責任,因為小麗自己遺失項鍊在先;

B。項鍊是小花拾得的,在小麗取回前小花可以自由使用項鍊;

C。小花不能領取小麗懸賞尋找項鍊的5000元,但是對於項鍊的丟失也無需承擔責任;

D。小花因為自身重大過失導致項鍊丟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鄰里關係想處好,這個因素少不了!共有財產怎麼分?善意取得制度,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