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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問題

作者:由 法律文書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1-07-05

實際控制人怎麼認定

一、實際控制人相關法律法規

(一)

實際控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二)

控制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透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

一致行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四)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

主要針對多人共同擁有控制權或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情形進行界定。(針對IPO)

二、參考案例

南大光電、矽寶科技、天源迪科、博雅生物

(一)

南大光電(創業板)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公司前四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分別為:同華投資26。605%、南大資產經營公司20。000%、張興國17。546%和沈潔12。878%。無一致行動協議。

解釋:1、無法控制股東大會決議和半數以上董事人選;2、近兩年人員結構穩定、經營穩定;3、制度機構設定及《內控報告》;

採取措施:36個月鎖定。

(二)

矽寶科技(創業板)

第一大股東王躍林持有發行人27%的股份,發行人第三大股東郭弟民持有發行人20。25%,王有治、王有華和蔡顯中三人的持股比例之和為34。75%。其中,王有治(任發行人的董事、總經理) 與股東王有華系兄弟關係, 王有治的配偶與股東蔡顯中的配偶為姐妹關係。無一致行動協議。

解釋:1、無法控制股東大會決議和半數以上董事人選;2、制度機構設定及《內控報告》;

採取措施:1、前五36個月鎖定;

(三)

天源迪科(創業板)

前六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在10%-20%之間

解釋(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1、無實際控制人

(1)股權分散;(2)無法控制股東大會;(3)無法控制董事會;(4)無一致協議;

2、控制權未大變

(1)股權結構未大變;(2)董高未大變;(3)主營業務未大變;(4)業績穩定;(5)股權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6)鎖36個月。

(四)

博雅生物(創業板)

並列第一大股東為三亞陽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昆明雲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僅為 21。18%。三亞陽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之控股股東深圳市速速達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僅為 2。12%,二者合併持股比例為 23。3%。無一致行動協議。

三、總結

從保代培訓紀要來看,證監會對此的態度是“若股權較分散,不一定要認定實際控制人,股權結構相對穩定的條件下可以界定為無實際控制人。另外,要實事求是,不鼓勵一致行動協議、委託協議等特殊安排”。

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解釋:(1)公司股權結構分散,單一股東無法對股東大會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2)公司單一股東無法控制董事會;(3)公司的股東間無一致行動,發行人股東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亦不存在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股東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發行人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即無透過投資、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實現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形。

認定公司無實際控制人之後,為了證明自己仍然符合上市的要求,一般來說需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解釋:(1)發行人最近兩年內股權結構、董事、高管、主營業務均沒有發生變更;(2)發行人最近兩年內業績穩定;(3)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未受到無實際控制人的影響;(4)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內部人控制以保障股東利益;(5)公司幾個大股東承諾上市後鎖定股份。這種解釋思路被證明符合上市稽核要求,因此也成為了一個被普遍使用的方法。

情形分析:

1、前幾大股東持股比例均不超過30%,無一致協議,認定無實際控制人;有協議安排且超過30%,認定共同擁有控制權。

2、超過30%不超過50%即擁有公司控制權,如果多人超過30%,即多人擁有控制權,該多人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無需一致行動協議,案例:江海股份)。

3、超過50%即為當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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