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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收房,物業要求男子補交所欠物業費,男子:我沒住,咋欠費了?

作者:由 胡侃社會百態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03

物業費逾期有滯納金嗎

引言

物業費,是一個經濟學術語。在說這個術語之前,我們需要先聊聊什麼叫“物業”。

資料上稱,“物業”一詞,是

由香港傳入內地的,

“物業”的

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原則上來講,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一項物業,而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當然,一個小區更可以作為一項物業。

一般而言,“物業”可以分為

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其他用途物業等。物業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進行零星出售。為了能夠管理好物業,對於許多小區或者單位來說,都會選聘一些管理企業來對物業進行管理。

既然有了

對物業進行管理的企業,就會產生管理費用,而這種管理費用就是“物業費”。

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費”都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

管理企業的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各種福利費;

第二,

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

第三,衛生清掃

費用;

第四,綠化區域的

養護費用;

第五,園區(小區)內的

秩序維護費用;

第六,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第七,

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第八,

管理企業的辦公費用;

第九,業主願意承擔的

其它費用等。

當然,對於

管理企業的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需要另外收費。

一位社會學家指出,繳納物業費,是所有業主應該履行的義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者緩交物業費,否則,物業管理企業就無法正常運行了,而一旦物業管理企業無法進行正常執行,那麼,園區(小區)內的各種服務就會停滯,最後給業主帶來諸多不便。

這位社會學家接著指出,不過,業主繳納物業費,需要有一定的規範,而這種規範,需要有法律依據,物業

管理企業不得隨意收取

物業費,而一旦物業

管理企業隨意收取了

物業費,就會導致業主與物業

管理企業產生矛盾。

其實,這位社會學家的看法是非常正確的。這不,11月27日,海南某小區的一位業主孔先生就與該小區的物業

管理企業發生了矛盾。

剛收房,物業要求男子補交所欠物業費,男子:我沒住,咋欠費了?

事件

今年43歲的孔先生原為湖南新化人,由於孔先生從20歲起就在海口做生意,因此,孔先生也算是半個海南人了。

孔先生剛來海口的時候,由於其年紀輕輕,不懂得如何經商,因此,連續七八年都沒有賺到多少錢,在沒有賺錢的情況下,自然就無法在海南買房了。於是,孔先生包括以後娶的老婆和生的孩子都居住在出租房內。

大約從30歲開始,孔先生變得成熟了起來,而成熟後的孔先生也“念轉”了生意經,於是,孔先生慢慢地賺到了錢,也有了一些積蓄。

俗話說,有房才有家。在海南漂泊了近20年的孔先生做夢都想在海南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但苦於當初沒有錢,因此,自己的夢想一直無法實現。

由於近幾年有了一些許積蓄,因此,孔先生便琢磨著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當他聽說某小區開建之後,便在妻子的鼓動下交了首付,購買下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去年7月份,自己交了首付款的房子終於建成了。9月初,開發商通知孔先生去驗房和收房,但當孔先生進了房屋後發現,房屋中出現了許多瑕疵,於是,孔先生拒絕收房。

在孔先生拒絕收房後,開發商對房屋進行了維修,今年的11月份,孔先生對房屋進行了二次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孔先生打算在年底前搬進新居,可誰知,11月27日,孔先生竟然收到了該小區物業的一紙通知。

小區物業在通知中稱,孔先生已欠物業費一年,應該儘快補交所欠物業費。如果孔先生拒絕補交物業費,物業

管理企業將向法院提起訴訟。

孔先生收到這一紙質通知後,便立即找到了物業,孔先生質問物業

管理企業:“由於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因此,我一直沒有入駐,我咋欠物業費了?”

但物業

管理企業聲稱,他們有內部規定,依據規定,物業費應當以

孔先生第一次去驗房時開始計算。去年9月份,孔先生已經驗房,而從驗房之日起至今,孔先生一直沒有繳納物業費,現在,應該補交。

對於物業管理企業的說法,孔先生並不認可。於是,雙方便發生了矛盾。

當孔先生將自己的遭遇釋出到網路上之後,網友們便紛紛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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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聲音

網友嘰嘰歪歪:我認為————物業

管理企業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人家

孔先生根本就沒有住進小區,怎麼會產生物業費呢?物業

管理企業有什麼理由要收取一年的物業費呢?

孔先生完全可以拒繳。

網友情有獨鍾:這個物業

管理企業也太霸道了吧?

孔先生雖然於去年驗了房,但孔先生認為房屋有問題,拒絕收房,在沒有收房的情況下,物業

管理企業有什麼理由收取

人家孔先生的物業費呢?想不通。

總之,網友們的議論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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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一位法律專家指出,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不過,

已經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應該由建設單位交納。

如果遵從這一規定,在孔先生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孔先生並沒有收房的情況下,

物業服務費用應該由開發商繳納,不應該由孔先生繳納。如果

物業

管理企業說,他們有內部規定,他們的內部規定也應當遵從《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如果他們的內部規定與《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有衝突,應當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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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看法

隨著商品房數量的不斷增加,業主與物業

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會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各種糾紛的出現,建議

業主與物業

管理企業都應當認真地學習一下《物業管理條例》,畢竟,這個《條例》是國家頒佈的條例,具有法律的約束性,是

業主與物業

管理企業都應當切實遵守的,如果

業主與物業

管理企業沒有認真地學習這個《條例》,就會存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從而激發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

僅就此次事件而言,老胡認為:物業

管理企業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儘管他們企業收取物業費並沒有錯,但他們找錯了主體,他們應該找的主體是:開發商。

大家以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