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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案說法】敲重點!借據不要隨意簽名!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3-19

收據不蓋章簽字可以嗎

作為見證人

幫朋友從別人那兒借錢

但並未在簽名前標明見證人身份

結果到期了朋友還不上錢耍無賴

債主把債務連本帶息都算自己頭上

面對法院的傳票

梁某直呼委屈

【談案說法】敲重點!借據不要隨意簽名!

【談案說法】敲重點!借據不要隨意簽名!

兩人是好朋友,其中一朋友向他人借錢,另一人則在借據上的借款人旁簽名並寫下身份證號碼,這是否可認定為擔保人?這些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或者新聞裡的事件,你瞭解過嗎?

【談案說法】敲重點!借據不要隨意簽名!

2016年,被告曹某洋向原告馮某借款人民幣15萬元,並立下借據給原告,雙方約定還款日期,但沒有約定利息。被告曹某洋在借據的借款人欄上簽名並書寫下身份證號碼,被告梁某在遠離借款人欄的左邊簽名並書寫下身份證號碼。

【談案說法】敲重點!借據不要隨意簽名!

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曹某洋拒不償還。為此,原告馮某遂將被告人曹某洋、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立即償還借款15萬元及利息,並負連帶責任。梁某辯稱其只是見證人,不應承擔責任。

你是不是同樣也很困惑呢?

梁某並沒在簽名前標明身份

法院會如何判定梁某的身份呢?

梁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法院判決

該案經高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曹某洋與原告馮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被告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原告馮某要求梁某作為被告曹某洋還款的保證人,但梁某並沒有在借條上借款人處簽名,又沒有標明保證人身份,故不構成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總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曹某洋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給原告。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案件已經生效。

爭議焦點

原告馮某能否要求梁某承擔保證責任?

聽聽法官怎麼說~

【談案說法】敲重點!借據不要隨意簽名!

法官評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本案中梁某僅在借款合同中籤字,沒有寫明保證人身份,也沒有任何有關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故如果馮某沒能提供其他的事實證明梁某是保證人而不是見證人,則不能要求梁某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提醒!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訴累,第三方儘量避免在借據上署名或捺印。如果是作為見證人的,應在合同中寫明見證人身份,儘量避免在借款人這一欄或者緊貼借款人簽字,否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從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

在為朋友和親戚擔保或者見證的時候

一定要謹慎

一定要衡量自己的能力

不要隨意簽名

一旦成為擔保人

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了!

(來源:高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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