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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呆!127萬剛買的婚房竟是“凶宅”?房主:你沒問,我就沒說

作者: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2-06

萬剛是誰的兒子

近日,廣東廣州的劉女士湊錢買了套房子準備當婚房,過戶後發現該房子竟發生過兇殺案。

劉女士說房屋總價127萬,共繳納首付和稅費40餘萬,購房款全是找父母和親友借的,得知是“凶宅”後全家人如晴天霹靂。

劉女士找原房主汪女士溝通,對方卻說劉女士沒問她就沒說。劉女士無法接受,遂將汪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約並賠償其相關損失。

驚呆!127萬剛買的婚房竟是“凶宅”?房主:你沒問,我就沒說

圖片來源:“北京時間”影片截圖

法庭上,汪女士勉強同意解約,但只願退還39萬首付款,不願承擔稅費等。

近日,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汪女士返還劉女士39萬購房款及稅費等。

隱瞞資訊賣“凶宅”,退房、賠款!

這並不是孤例。同是在廣州,近日法院還披露了另一起隱瞞“凶宅”資訊的案例。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訊息,2017年12月9日,李賣(賣方)、王買(買方)(均為化名)以及廣州市番禺區某地產諮詢服務部(經紀方)共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為363萬元。各方依約交易後,王買取得房屋《房地產權證》。

2018年3月,王買以李賣隱瞞其房產中介人員身份,隱瞞涉訟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構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與李賣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定金、房價款、契稅、中介服務費、按揭服務費等費用;參照成交價10%承擔違約過錯責任。

李賣提出反訴,要求王買向其支付購房餘款及利息損失、違約金,賠償公開損失等。一審法院根據王買申請向房屋轄區派出所發函詢問,確認涉訟房屋原業主報案稱其兒子於2015年5月20日在涉訟房屋走廊處上吊自殺。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王買限期將房屋交還給李賣管業;李賣向王買返還定金與購房款,支付賠償損失、中介服務費等;駁回李賣全部反訴請求。

李賣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規範,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近年來,我國二手房市場出現較多“凶宅”退房的民事糾紛,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凶宅”資訊可顯著影響房屋交易意願

對“凶宅”概念的理解,通常認為,曾發生自殺或兇殺等人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即屬於“凶宅”,具體包括髮生他殺(主要是故意殺人事件)、自殺以及意外事件(如煤氣洩漏、突發火災、意外觸電)等情況,這在理論與實務中都已基本達成共識。本案中,所涉房屋發生過自殺事件,認定屬於“凶宅”是符合常識理解的。

對於“凶宅”的忌諱與中國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關,客觀存在並有一定合理性。法律層面上,這種合理的習俗在法律上可歸為善良風俗,受法律保護。在現實層面上,在一般民眾看來,購買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適,“凶宅”雖在物理性質上並無瑕疵,但顯然會影響人們的居住心理,使得房屋實際價值受到貶損。作為賣房人,如果為儘快變賣或謀求差價而故意隱瞞“凶宅”事實,則明顯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對購房人的欺詐。

出賣方負有“凶宅”及時告知義務

違反“凶宅”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即指出賣人雖未就合同訂立具有重要性的關聯資訊做出虛構,但卻以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掩蓋或阻礙對已知的關聯資訊做真實披露的行為。審判實踐中,多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買受方有事先知道“凶宅”資訊的可能性,因資訊的不確定而向出賣方求證,出賣方予以否定回答,或者回答含糊不明確。二是出賣方認為或僥倖認為買受方可能知道“凶宅”資訊,比如居住在同一個小區,或者媒體有所報道,買受方沒有主動詢問,出賣方亦不主動告知。三是非出賣方主動告知,買受方基本不可能知曉“凶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