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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作者:由 有文有事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1-12-29

萬曆新政一條鞭法是誰推行的

上一篇文章介紹了考成法和一條鞭法和實施後的理想效果,這是制度建設的理想圖景。那麼在實踐中,考成法和一條鞭法又遇到了什麼問題呢?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張居正 像

先說考成法

在考成法中,官員所屬地的稅賦勞役的徵繳,是考核中的一項重要指標。

在明初,情況還有點不同。官員的政績考核主要是傾向

民生

教養

兩項,概括起來就是讓農民安安分分地呆在土地上,勤勤懇懇地按照節氣種地。

當時有一個官員因為收商稅而實現了政府創收,結果被朱元璋以“與民爭利,盤剝百姓”的罪名,把官帽子都給擼掉了,嚇得一眾官員都只敢老老實實地搞“

勸課農桑

”之類的建設。

後來,明朝的荷包一直都鼓不起來,終於不得不重視起財政這一塊兒的業務來。象徵之一就是賦役徵納的權力就被地方政府拿到了手中,所以徵繳稅額就成了官員政績考評的一項重要指標。到了1430年,朝廷便規定考核官員的時候,所負責地方的稅賦必須徵滿,才能把這名官員的資歷材料送到吏部。也就是說,稅額徵不滿,別想著要升官。

“天下官員三年六年考滿者,俱令赴部給由,所欠稅糧立限追徵。九年考滿就便銓注任內錢糧完足,方許給由。” 《明會典》卷14 《考功清吏司》

這裡的“徵滿”是什麼意思呢?是因為古代的稅種和我們今天的不同。我們原來是實行營業稅,是在收入的基礎上收稅;後來全國“營改增”,是在(收入—支出=盈餘)的基礎上收稅,相當於是對企業的一次減負。個人所得稅也是在個人收入的基礎上收稅,而且起徵點已經上調到5000了,也緩解了一大批低收入者的負擔。但是古代的田稅和丁稅不同,人丁是生下來就要交稅;田稅的收取是按照土地的瘠薄和麵積來徵稅。而明初的時候,朱元璋曾下令做過一次全國土地大普查,把天下土地畝數、位置和所屬情況都記錄在案,編成《魚鱗冊》,往後每一年,都是按照這個《魚鱗冊》記錄的土地元額進行徵收,攤派到各個省的頭上。可是,這個資料是死的,土地卻是在不斷流轉當中的。我們上一篇文章也提到過,明朝的土地兼併和隱匿現象十分嚴重,實際上的土地元額在不斷減少,但是朝廷仍然按照國初的元額來徵稅,就導致小民的頭上被攤派了比原來多幾倍的稅收。即便如此,稅額還是越來越難徵滿。因為民力有限嘛。

等到了1526年,就是大明朝嘉靖時期,朝廷支出越來越多,每年收入卻不見增長,所以對現有的稅賦更加看重,體現在官員的考核上,就是規定:凡是拖欠稅額的,必須規定期限內徵繳完畢,而且在這個追討的期限內,官員相當於留職察看,工資停發。如果過了期限沒有交齊,就將面臨降職。

“凡徵解未完者,籍記多寡,著為限程,限內皆停俸,以完日支給,過限者並下巡按逮問,送吏都降用。” 《明世宗實錄》

到了1573年施行考成法的時候,張居正的指導思想是:地方上最重要的有四件事,就是

徭役

稅賦

裡甲

(明朝基層自治制度)、

驛遞

(官方交通體系,為過境官員提供馬匹、車船啦,負責傳遞公文書信這類)。不難看出,其中賦稅和徭役是排在最前面的。這個思想和前面宣德、嘉靖朝是一脈相承的,只不過,因為張居正提出“

嚴考成

”,所以在考成法當中,對官員所屬地的賦役是否如數徵繳的獎懲,也是“朝令而夕奉行”。

夫均徭、賦役、裡甲、驛遞,乃有司第一議,餘皆非其所急也。四事舉則百姓安,百姓安則邦本固。 《張太嶽集》

隆慶五年,則完不及八分者住俸,又議帶徵矣。萬曆元年因之,愈議愈增,豈為不重。而萬曆四年部臣建議加八分為九分,又將未完宿負帶徵二分並算,則是一年而完十分以上者,有司者憚於降罰而敲樸隨之,民力不能勝而逃亡隨之。 《敬陳末議以備採擇以禆治安疏時政五事》

1573年,朝廷就規定地方官員除了徵繳規定八分的稅額,還要對往年欠繳的稅額追繳十分之二,即增加到“十分”才能算是圓滿完成了“稅賦”這個任務。到了1577年,又調高了當年應徵的稅額到九分,加上對往年欠繳追徵的兩分,加起來就是一共是“十一分”,才能算滿額了。標準越來越苛刻。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明代帶徵非常嚴苛

明代以往考核官員政績的時候,已經十分看重稅賦的徵收。即便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年仍然有大量稅收欠額的狀況,固然有官員懶政的原因在其中。但也不乏老百姓實在交不出稅的情況。那時沒有像張居正這樣能把手伸到萬里之外的宰輔,官員還可以拖一拖,實在拖不下去了,也只能欠額上報。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有的官員確實很無奈

但是現在收稅和高效且嚴厲的考成法聯絡了起來,官員們為了完成考核,只能照顧自身的利益,因為追繳欠額的緊迫,而加劇了專制統治對百姓的摧殘,官員們在追繳時使用的手段十分酷烈,說是“魚肉百姓”,已經不足以形容其殘忍。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明代追繳稅額有“酷比”之說

這樣一來,國家的稅賦雖然是順利收上去了,但是民力耗竭,不得不說是一種國進民退。即使從維護地主階級的立場出發,財政的緊張雖然得到了緩解,但也脫不了竭澤而漁的嫌疑。

1579年,在高額徵繳和追繳往年拖欠稅額的政策下,民力已經難以維持。到了1582年,民怨沸騰,朝廷終於不能再視而不見,張居正就把追繳往年稅額的政策廢除了。

然尚有一事,為民病者,帶徵錢糧是也……查得江南蘇松等府,拖欠本折銀七十一萬一千三百五十餘兩,淮揚等府二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餘兩,山東三十三萬二千七百一十餘兩……一體蠲免,從之。 《明神宗實錄》卷121

也就在同一年的六月,廢除追繳往年稅額的政策後四個月,張居正因病去世。1583年,南京戶部主事方端言上書,指責張居正推行考成法,嚴厲地懲罰那些無法完成任務的官員,造成了不顧民生,嚴苛徵稅的官員能平步青雲,反而是同情、安撫百姓的官員遭到懲罰,這簡直就是教導官員橫徵暴斂啊!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方端言聲淚俱下

自居正當事,嚴申未完之罰……以致深刻者獲超遷,撫字者多後患,此其誨人貪酷。

《萬曆疏鈔》卷36

這時候朝廷已經掀起了對張居正的清算,批評張居正成了政治正確,有許多罪名,不管張居正做過沒做過,都按到了他的頭上,反正死人也不會再開口了。但這位南京戶部官員所說的話,不管出於什麼立場,除了最後一句比較主觀,其他的都頗為切中事實。

再說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實行的基礎,就是萬曆年間實行的清丈土地。清丈土地原本是一個利國利小民的理想措施,但是在施行的時候,也避免不了產生問題。在《通鑑綱目》中記載了這樣一段話:

居正務以溢額為心,遂至不問其額之何以溢。為有司者,亦惟知迎合意旨而不及丈,溢一時賦,加永久之為累。至有短縮步弓,暗增浮額,以快其多功之心者。

明眼人都知道,張居正清丈土地是看準了民間隱匿土地背後的利益,而且土地是固定資產,比國初的元額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所以清丈的結果要比原來的數量多,才算得上是“清丈工作做得好”。因此有一些地方官員把測量土地的步弓縮短,只為了增加上報的土地數量,還有的直接虛報,都是為了迎合張居正。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不在少數,可到了收稅的時候,最後這些虛報的數額,還是得小民掏腰包。這是弊一。

一條鞭法並不是張居正首創,而是嘉靖時期的大學士桂萼提出來的,1531年經過戶部討論後,曾經在南部江西試行了一段時間,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1578年清丈土地以後,1581年在張居正的主持下推廣到全國。

簡而言之,這是一條在南方產生,也首先在南方試行,並獲得了良好效果的稅法改革。但要在全國推行,問題就很大。

首先,中國區域之間的差異很大,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南方,土地利用率非常高,每平方米的土地上人口是西北地區的很多倍,而且南方靠海近,隆慶開海以後,更加刺激了沿海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些地方銀子是比較易得的。但是在北方地區,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因此一條鞭法的推行遭遇到了“

水土不服

”的狀況。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一條鞭法出現“水土不服”的症狀

史書中說一條鞭法是從人丁稅到土地稅的過渡,還有種說法是有利於解除民眾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這句平鋪直敘的話中其實暗藏著許多資訊。

什麼叫從人丁稅到土地稅的過渡呢?明朝的民間經濟在成化時已經有了一個小高峰,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流動,政府找不到人徵“丁稅”了。人在流動,那土地總不會憑空飛走吧?於是,為了保障政府的稅收,就將原來的“戶稅”和“丁稅”的50-60%,攤入到田畝中徵收。一旦理解了這個,那麼後面兩個有利於也就順理成章了,因為把人丁稅攤入田畝,相當於加重了農業人口的負擔。

老老實實種地的農民,要交人丁稅和田稅,不種地做生意的“流動人口”,反而負擔更輕,所以大家一看,不如都不要種地了——所以有利於解除民眾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和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皆由此而來。但這是典型的結果中心論,一張嘴說得容易,有想過當時“被解除了人身依附”的農民有多苦嗎?他們並不樂意解除和土地的依附關係,所以只好擔起了這個稅額。沒辦法,地主階級的侷限就在這兒,翻來覆去拿最老實的農民做文章。

張居正變法的問題到底出在哪兒: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的得與失

有些專家專擅此技

在西北、北方等經濟沒有那麼發達、地廣人稀的地區,銀子價格貴,糧食價格低,實行一條鞭法後,農民反而更加艱難。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原本農民只要交一石米的稅,可是換算成銀子後,農民要賣3石米才能夠換來交稅的銀子,可以說是變相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實現了國庫的增收,這是弊二。

臣考光祿寺所派順天等八府及山東、河南等處,如每細粟米一石折銀一兩,赤豆每石折銀一兩四錢,芝麻每石折銀一兩三錢五分,小麥每石折銀一兩,諸如此類,悉費民間三石,而內庫之折更有加焉。 《議平江南糧役疏江南糧役》

後來連張居正自己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改口說一條鞭法在南方頗便,有的地方不適合,那就算了。原話記載在《張太嶽文集》當中:“法貴宜民,如有不便,不必強推”。但是這條經驗,可謂得來之不易。

小結

綜上,考成法、一條鞭法和所有制度一樣,都有理想與現實之間、概念和施行之間的落差。一項制度在實際落實的時候,總是會不斷產生新的矛盾和問題。在遇到問題之後,能在多大程度上進行調整,也是考察設計者、實行者和政策本身靈活性和生命力的一個關鍵點。

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5分鐘看懂“考成法”和“一條鞭法”,站在傳統士大夫地主階級的基礎上,肯定了張居正改革對於維護明王朝統治的意義;本文,則從身處改革中的其他利益群體出發,簡述了張居正改革的得失;下一篇文章,我們將比較東西方兩種不同文明的發展軌跡在16世紀的出現的變化。張居正的改革,對後世的影響,遠比我們所想的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