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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損失,參照罰息利率標準,如何計算?

作者:由 胡開盛律師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0-15

罰息執行年利率是什麼意思

法律知識要點:

當事人訂立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一般會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包括按一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或計算損失的方法等。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實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也難以確定違約責任,所以在事實買賣合同中,買方逾期支付貨款的,賣方的逾期付款損失該如何確定呢? 下面筆者來說說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從上述法律條文的意思看,在事實買賣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時,對於賣方的逾期付款損失,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的利率標準計算損失。

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如何確定?很多人對此比較陌生,罰息利率的標準,主要是根據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第三條的規定,該規定內容為: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在該第三條內容中,共規定了兩種的罰息利率標準,一種是逾期還款的罰息利率標準,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另一種是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標準,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因為逾期支付貨款的情形,與上述規定中的逾期還貸比較相似,因此,實務中對於賣方逾期付款損失的確定方法,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30%-50%的罰息,作為逾期付款的罰息利率標準。

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損失,參照罰息利率標準,如何計算?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告向被告五金公司供應了價值81,000元的機器裝置,但被告五金公司至今仍拖欠71,000元未支付。原告委託律師發函催討仍未果。被告陳某群系被告五金公司的唯一股東,應對被告五金公司的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原告機械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五金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貨款71,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71,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標準,從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陳某群對被告五金公司上述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五金公司辯稱:被告的裝置無法滿足五金公司生產的需要,無法使用。但是原告經營地址與被告五金公司距離較遠,運回原告比較麻煩,原告稱先把裝置放在被告五金公司處,然後五金公司就向原告介紹了案外人劉某,讓原告向案外人劉某報價,由案外人劉某購買該裝置,之後案外人劉某直接從五金公司處將該裝置運回其廠裡。該機器裝置的貨款是原告與案外人劉某之間發生的。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五金公司主張貨款數額為68,000元的強制喂料擠擊機由其簽收後,經原告機械公司的同意由案外人劉某實際購買,該貨款應由案外人劉某支付給原告。但被告五金公司對該主張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且其法定代表人在送貨單中籤收後並未在送貨單中提及退回該機器裝置或記錄其上述主張。原告機械公司亦不確認該主張的真實性。五金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信。

因五金公司已經簽收了該機器,應當向原告支付該機器裝置的貨款。另原告機械公司與被告五金公司對切膠機差價款產生的原因沒有異議,該送貨單亦由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收,視為原告供貨義務完成,五金公司亦應向機械公司支付該貨款。五金公司在庭審中提出涉案的貨款發生於2014年,其已支付過相應的款項。五金公司對此也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對其該主張亦不採信。

結合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勝於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機械公司經營者轉賬支付了10,000元款項的事實,法院認定五金公司尚欠機械公司的貨款為71,000元(68,000元+13,000元-10,000元=71,0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現原告訴請被告五金公司支付2014年的貨款71,000元及從起訴之日即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至付清所有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限被告五金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機械公司支付貨款71,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71,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從2018年8月29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從原告主張權利(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主張權利的日期或從起訴之日)可以請求逾期付款的損失,原告請求以未支付的貨款71000元為基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計算逾期付款損失,得到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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