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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芒請訟師為何要捉刀代筆?訟獄者夏芒是個什麼樣的人物?

作者:由 法治週末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1-07-15

訟獄者什麼意思

科舉制度下,做到高官的往往都是科場高中之人,論才學起碼應在那些以詞訟為業的落榜書生之上。但“術業有專攻”,官場波詭雲譎,一旦捲入獄訟這個陰溝,哪怕才高八斗,也有翻船之時

夏芒

請訟師捉刀代筆的事不光發生在基層官府,即便是封疆大吏,碰到獄訟難事,也會派人“密造”訟師。按說,科舉制度下,做到高官的往往都是科場高中之人,論才學起碼應在那些以詞訟為業的落榜書生之上。但“術業有專攻”,官場波詭雲譎,一旦捲入獄訟這個陰溝,哪怕才高八斗,也有翻船之時。而當身邊那些下僚、幕客們也都因不諳此道而智窮才盡,拿不出有效對策時,便少不得要請富有訴辯經驗的訟師秘密幫忙。

按照《周禮》的說法,“爭財曰訟,爭罪曰獄”。獄訟自古就有類似刑事與民事的專業劃分,外行難於駕馭。而且,《周禮》中還規定:“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意思就是說,身份為大夫以上的官員及其夫人,不可以親身參加與己有關的訴訟活動,必須由別人代理。可是西周那時候還沒有訟師,替他們處理這類事務的,只能是他們的下屬或是家人。

歷史上有記載的第一起獄訟代理事件,就讓幾位不專業的代理人嚐到慘痛後果:《左傳》載,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衛侯與元咺訟”。這起獄訟的起因,是決定春秋晉、楚兩國爭霸結局的那場“城濮之戰”。戰爭一開始,當時的衛侯衛成公選邊站隊,帶領衛國投靠了楚國。後來楚國戰敗,晉國稱霸,衛成公逃出國門,聽說大臣元咺背叛自己,就將跟在自己身邊的元咺之子殺掉以示報復,二人由此爭訟。

那時,主宰列國的雖是周王室,但周襄王已經委任晉侯為諸侯領袖,這起本應由周天子受理的案子也就轉到晉文公手裡,並且確定在晉國審理。按照周禮規定,衛成公是周朝的封君,不能直接與人對簿公堂,於是委託下屬甯武子、針莊子、士榮三人分別作為自己的“輔”“坐”和“大士”(字意為“訴訟人”“代表人”和“答辯人”)前往應訴。

說到這裡,不少人應該看出問題來了:程式不公正啊!

既然“城濮之戰”前,衛成公就因選邊站隊問題,被晉國視為境外敵對勢力,那麼以公正論,即使晉文公取得了代表周天子主持獄訟的資格,身處與一方當事人有如此利害關係的特殊位置,審理此案時也應作出迴避,由周天子另擇人選。但是,在這一歷史事件的記載中,無論是衛成公本人,還是他的三位代理人,均未見對此提出過任何異議。那麼,此案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衛成公敗訴,被晉國逮捕,押送到周朝的京師關進牢房。被指定處理此案的晉國還殺了士榮,砍了針莊子的腳,只有甯武子因“忠誠”得到赦免,負責為獄中的衛成公送衣食。元咺勝訴,回到衛國,另立公子瑕為衛侯。

這是怎樣的一起冤案也就可想而知了。

歷史跨越兩千多年,同樣一起因告御狀而起的詔獄事件,卻因訟師的參與而化兇為吉——《刀筆餘話》中,有“清季某臬司與某將軍交惡”一節,記載了此事梗概。

臬司,在清末時的正式稱謂是“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司法及行政監察。所以,想必這臬臺大人乃是精通獄訟的行家裡手。而作為一介武夫的那位將軍則是門外漢,與臬司結了樑子,難免凶多吉少。後來的事情,也是這將軍倒黴:“值丁祭,將軍上階謁聖,階下有石子,將軍未見,蹴之幾僕。”

丁祭,也就是皇家祭孔之禮。清制:京城孔廟每年春、秋二祭,均在仲月“上丁”之日,故稱丁祭。祭孔當日,皇帝欽率百官行祭孔之禮,儀式格外莊重,而這位將軍卻磕絆石子幾乎跌倒,當眾出醜,更犯了“君前失禮”之條,如若追究起來,那可是死罪啊!

怕什麼,偏偏來什麼:黑壓壓百官陣列中有人失態,皇上看不見,卻讓身旁那位臬司逮個正著。臬臺大人正愁平日無把柄,找不到整治仇家的由頭,這下可好,如此重大場合,仇家竟在眼皮底下一個踉蹌,犯了大清重律,而自己又洽好職司法紀,主管糾劾,哪能輕饒了他?於是儀式一散“即舉此上控,以為大不敬”,將這事告上朝廷。為此,清廷即刻批奏:此事體大,必須嚴查,命令該省巡撫負責核查此事,對聖上作出“詳復”。

孔廟階前一顆小石子引出軒然大波,作為該省軍政第一長官的撫臺大人更是甚感為難:祭聖的時侯以省為單位列隊,自己與幾位下屬“固同在也”,近在咫尺,出了這麼大動靜,沒有看不見的道理。可他心裡又很清楚,這事鬧到如此地步,無非因為自己治下文武不和,如果不能大事化小,總歸自己也有責任。該巡撫試圖遮掩此事,卻又“苦無良策”。與左右心腹謀議,“眾謀士亦面面相覷,無計可獻”。沒辦法,巡撫大人只好“囑覓刀筆”,讓他們私下向那些精於此道的訟師討教,希望得到啟發。

正所謂高手在民間,訟師當中“有李某者,胸有成竹”,聲稱可以代擬奏摺,只需九個字就能將事情化解,當然,開價也高:“自言須每字百金之代價。”巡撫“允之”,李訟師“抽筆捷書”,九字為:“臣禮宜先行,不遑後顧。”巡撫見之,亦驚亦喜,依諾“以千金酬之”。

恭送李訟師出府,巡撫驚魂甫定,對左右坦言:“幸此人深思,否則我亦將犯罪。”原來,按照祭孔儀式規則,官員列隊時級別高者在前,級別低者在後。臬司級別低,站在將軍之後,目擊將軍失態自然順理成章。但巡撫位居二人之前,如目睹此景,則“必須回顧”;而祭孔儀式上回頭張望,就是犯了“藐視至聖、不恭祭典”之罪,此罪亦不亞於將軍之罪!多虧這訟師心細如髮,九個字點醒了他,並使他“一語卸責”。

巡撫依計回奏朝廷,“上以此事既無證據,置之不問”,一場政治事故終因訟師指點得以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