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學

票據上的收款人亦可作空白記載!

作者:由 融資線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1-11-28

匯票收款人怎麼賺錢

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融通資金的功能,如果出票人簽發票據的目的在於融通資金,則出票人有可能有意將票據上的收款人名稱作空白記載,將空白票據交付給中介貼現機構,由其向銀行申請貼現。由出票人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以任意補充記載收款人名稱的記載,此種情況下的補記行為屬於對權利人的授權指定,而不是對權利內容的授權補記。我國《據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在票據實務中,對其他票據如匯票或者本票也可以作相同的理解。

票據上的收款人亦可作空白記載!

對於出票人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票據,在出票人將該空白票據交付給他人時,可以推定出票人授予他人對收款人名稱的補充權,而且出票人對收款人的範圍,可以理解為未作限制,並不以從出票人手中直接取得票據的人為限。對於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空白票據,最後持票人可以將自己補充記載為票據上的收款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此種對收款人名稱的補充記載,一般不存在空白票據補充權的濫用問題,因為任何人作為收款人都應當視為在出票人出票時預料之中,其即應當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

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空白票據,從出票人手中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以將自己記載為收款人使票據成為完全票據後再經背書方式轉讓,也可以不記載自己為收款人,而是依單純交付方式將票據轉讓給他人,即仍然以空白票據形式轉讓。但是最後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該票據上的收款人名稱應當補充記載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