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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倒籤合同,能否獲賠“兩倍工資”?

作者:由 臺海網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8-01

薪資太低怎麼拒絕

臺海網7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吳舒遠見習記者朱海鑫通訊員湖法)公司要求倒籤勞動合同,員工該怎麼辦?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獲賠兩倍工資差額?近日,湖裡區人民法院釋出了一批勞動者索賠兩倍工資差額的勞動維權典型案件,本報從中精選部分案例予以報道,為勞動者維權提供借鑑。

案例1

拒絕倒籤合同,員工獲賠兩倍工資差額

此前,N公司要求公司所有的員工倒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員工、總經理助理盧先生不同意,雙方為此引發爭議鬧上法庭。近日,湖裡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湖裡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載明盧先生的工作崗位為總經理助理,並非人事主管。證人陳述盧先生負責業務方面的工作,並不能證明盧先生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等人事管理事宜。

因此,N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盧先生系人事主管,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存在過錯,而公司於2020年4月提出的補籤勞動合同已經超過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也沒有得到盧先生的同意,不能免除公司之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產生的支付兩倍工資差額的義務。最終,盧先生獲賠兩倍工資差額。

案例2

受傷員工停工留薪,未能獲賠兩倍工資差額

陳先生入職H公司幾個月後就在工作中受傷,隨後停工留薪5個月。為此,陳先生申請仲裁,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湖裡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申請仲裁,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已經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限;而且,陳先生受傷後,雙方當事人均無法預見勞動關係的可存續時間,亦無法確定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事項,因停工留薪導致之後雙方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應歸責於H公司。因此,陳先生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宣判後,陳先生未就該判決事項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單位如能證明無責無須支付兩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雙方配合,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兩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