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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桌上發生口角,兩牌友互毆一人被打骨折

作者:由 法制經濟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9-18

被打骨折屬於幾級傷

牌桌上發生口角,兩牌友互毆一人被打骨折

兩名牌友因輸贏問題發生口角後大打出手,結果一個頭破血流,另一個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近日,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在賠償被害人損失14萬元後,獲得對方諒解,最終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2021年1月的一箇中午,於某和幾個朋友一起吃午飯並喝了約半斤的白酒,下午3時許,幾人結伴來到某棋牌室玩耍。於某、兩名同伴與錢某湊成一桌打牌,其間,因為輸贏問題,於某與錢某發生分歧並爭吵起來。於某氣憤之下,就把手邊的煙盒扔向錢某,錢某難忍挑釁,便與於某互相拉扯。兩人從房間裡一直拉扯至房間外,錢某趁機拿起一個酒瓶砸向於某的頭部,於某當即血流不止,大怒之下便一把將錢某拉倒在地,對其拳打腳踢,直到被圍觀眾人分開。

於某和錢某兩人互相毆打,致使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後經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錢某外傷致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於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於某與被害人錢某就該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於某賠償錢某全部損失,共計14萬元。錢某出具諒解書,希望對被告人於某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於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於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案件審理期間,於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於某的犯罪事實、自首情節、認罪態度以及悔罪表現,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於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辦案法官表示,打牌本是一種輕鬆愜意的休閒方式,但於某卻因打牌輸贏的小口角與他人意氣之爭,最終產生了14萬元賠償的大教訓,而錢某身體受損,教訓也很慘痛,可謂兩敗俱傷。不論是於某還是錢某都應該深刻反思警醒,在處理矛盾糾紛時,往往更需要的是冷靜的思考和化干戈為玉帛的氣度,而不是衝動之下的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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