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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給狗這樣起名被拘10日,到底是否犯法律師觀點都不一樣

作者:由 無極普法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1-07-24

亂取名字犯法嗎

無極普法戰士 雪地孤狼

小編了解到這樣一件新聞:5月13日,阜陽市一男子因在微信朋友圈釋出涉嫌侮辱城管的資訊被行拘10日,且已送拘留所執行。該男子給狗取名“城管”、“協管”,並拍照或錄影片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臺釋出,其所發影片及照片內容多為“二兒子協管出售4500”、“曝光兩張城管照片”等,如圖:

他給狗這樣起名被拘10日,到底是否犯法律師觀點都不一樣

班某東所發微信朋友圈1

涉事男子班某東以賣狗為生,被警方傳喚後,他稱自己給狗取這樣的名字,只是因為覺得好玩,他說:“我不懂法,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這起事件班迅速引起爭議,有網友質疑:“哪條法律規定不能給狗狗起名‘城管’?”但也有人認為,班某東此舉是對城管、協管群體的侮辱。不但是普通網友,連律師的觀點也分兩派,律師的發言都有理有據,大家來看一看學習一下: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認為,給狗起名“城管”“協管”雖不雅但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尋釁滋事或有不當。

他給狗這樣起名被拘10日,到底是否犯法律師觀點都不一樣

班某東所發微信朋友圈2

張新年表示,依據《民法通則》,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但本案中所涉的“城管”“協管”在生產實踐中通常指的是一類職業,而職業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是沒有名譽權的,且即便涉事男子在網路上對其寵物稱呼“城管”“協管”也不必然地會對相應“職業”產生侮辱。因此該起名行為並不涉及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因此,即便涉事男子給狗起名“城管”“協管”的行為的確不雅,涉嫌對相應職業的“冒犯”,且這種“冒犯”可能違反了公序良俗,需接受道德層面的譴責或口頭警告,但此行為並不必然擾亂公共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當地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對其進行處罰的行為,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一種不當的擴大解釋。

他給狗這樣起名被拘10日,到底是否犯法律師觀點都不一樣

班某東被行拘10日

北京知名律師周兆成認為,班某東給狗起名“城管”“協管”,公安機關對其認定為尋釁滋事,將其行政拘留並無不當。

周兆成認為,城管在我國是負責城市管理的執法人員,他們對維持城市穩定和秩序,整頓市容市貌功不可沒。協管則屬於協助管理人員,雖然沒有正式編制,但也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社會治安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功不可沒。對這一職業群體名稱,用在自己豢養的狗等寵物上已經違背公序良俗,含有對這一類職業群體的侮辱性質。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如果對班某東行為不制止,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機關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也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其治安處罰並無不當。

他給狗這樣起名被拘10日,到底是否犯法律師觀點都不一樣

各位網友,看了以上律師的觀點,你認為哪個觀點更合理呢?歡迎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