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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案卷 | 這樣開車撞人該當何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18

故意開車撞人未受傷怎麼辦

2019年11月下旬,有一段影片在網上熱傳。影片中,一名青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婦女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男子隨後竟然駕車撞向該婦女。今年6月30日,隨著汕頭中院做出終審裁定,這名男子終於受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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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於2019年11月16日下午4點半左右,地點在市區世貿花園市場門口。監控影片顯示,一青年男子發現有輛摩托車停在他的小汽車前,就把摩托車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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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會,一名中年婦女過來與他理論,當這名婦女要把摩托車推回原位的時候,小汽車竟突然發動,將中年婦女與摩托車撞倒在地。

案發後,龍湖公安機關迅速反應,展開調查處理,將當事男子張某麟依法逮捕。經查,影片中的中年婦女是世貿花園市場管理員陳某萍。2019年11月16日11時24分左右,她認為張某麟的小汽車不應停在市場門口的摩托車停車位上,於是將其摩托車停放在張某麟小汽車前方。當張某麟要離開時,將摩托車移至世貿花園小區道路中間,隨後雙方發生了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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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雖未發生肢體衝突,但言語上激烈爭吵,張某麟怒氣衝衝地回到汽車駕駛室,陳某萍則準備將摩托車推回先前停放位置,以繼續阻攔張某麟駕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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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的一幕讓人驚愕。陷入衝動的張某麟開車撞擊推著摩托車準備阻止其離開的陳某萍。陳某萍當即連人帶摩托車被撞倒在地,並被推行約3米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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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醫鑑定:陳某萍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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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張某麟下車檢視並撥打110報警。當天18時許,張某麟在案發現場,被民警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案發後,張某麟的家屬支付陳某萍醫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共計8萬多元。案件在審理期間,又賠償陳某萍10萬元,陳某萍也對張某麟表示了諒解。

2020年4月17日,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麟犯尋釁滋事罪,向龍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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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人張某麟辯解,他主觀上並不想開車撞擊被害人。同時辯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同樣存在過錯。張某麟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尋釁滋事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部分成員認為,被告人張某麟的行為應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那麼,針對案件焦點問題,龍湖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焦點一: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

故意殺人罪(未遂)?

龍湖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由於被告人張某麟的行為沒有導致發生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應取決於這種結果是否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從案件起因上看,被告人張某麟與被害人沒有利害關係,事先不存在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在發生爭執的過程中,被告人張某麟突然駕車撞擊被害人陳某萍,此行為具有突發性,是一種不計後果的行為,在主觀上應認定為是一種間接故意,即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或死亡、或受傷、或者無任何物質損害結果,都是行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內容,並非是單純地希望發生危害結果。正因為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是持一種放任態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是行為人這種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麼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無所謂“得逞”與否,犯罪未遂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對本案被告人張某麟的行為,不能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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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二:被告人張某麟的行為是否

構成尋釁滋事罪?

龍湖法院審理認為,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型別保護的法益為社會一般交往中個人的身體安全,或者說是與公共秩序相關聯的個人身體安全。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麟與被害人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後,為發洩情緒,藉故生非,在作為公共場所的停車場駕車故意撞擊被害人致其受傷的行為,侵犯了尋釁滋事罪所保護的法益。”

此外,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麟駕車故意以撞擊方式造成被害人受傷,不管直接撞擊被害人,還是透過撞擊被害人的摩托車,而間接撞擊被害人,均應當認定,被告人張某麟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

對於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一般意味著毆打的理由、物件、方式等明顯異常,也意味著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從本案案發現場的監控影片可以看出,被告人張某麟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瞬間暴跳如雷、情緒失控,進而駕車故意撞擊被害人,該行為可認定具有隨意性。雖然被告人張某麟到案後,曾供述其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動機,是為了嚇唬被害人,但犯罪動機僅是量刑時參考的一個因素,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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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是指在性質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殺傷他人的器物。那本案中的“兇器”認定為什麼呢?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麟駕駛的汽車,作為交通工具時就不是兇器,但用於駕駛故意撞擊他人時則是兇器。因為車輛具有速度快、衝擊力強、傷害性大等特點,故被告人張某麟駕駛已經發動的車輛重達2。48噸,快速撞擊被害人的行為,必然會使被害人面臨被汽車撞擊或碾壓而導致其傷亡結果發生的高度危險性,這是生活的常識,正常的成年人一般都能預見。而被告人張某麟作為心智健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不存在對此種情況認識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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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麟因偶發矛盾,為洩私憤,藉故生非,駕駛已經發動的、重達2。48噸的車輛快速撞擊被害人,致其受輕傷一級,舉輕以明重,屬於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即便退一步講,將被告人張某麟上述行為認定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應當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

焦點三: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系停車問題所引發,而矛盾發生及衝突升級經歷了停車、爭執、駕車撞擊三個階段。

龍湖法院法官紀冰說:“首先,不管被告人張某麟停車是否違規,被害人都不需要透過用摩托車阻其去路來解決。其次,雙方碰面以後,均未能控制住情緒,以尋求更合理、恰當的糾紛解決方式,反而發生激烈爭執,以至衝突升級,被害人慾再次用摩托車阻攔被告人張某麟時被其駕車撞倒。被告人張某麟固然應當對其行為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的行為,對於本案的發生以及衝突的升級,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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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張某麟不服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停車的小事,演變成蹲監獄的大事,事件的教訓無疑是深刻的。張某麟此前還因兩次駕車與他人發生口角,後持兇器毆打他人致人受傷,而被作出不起訴和判處刑罰各一次。此次事件能否讓張某麟改過自新,人們拭目以待。本案也提醒其他人,遇事勿衝動,退一步海闊天空。

開啟案卷

原標題:《開啟案卷 | 這樣開車撞人該當何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