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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簽署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作者:由 岑姐說法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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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之間,自願約定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伴侶間的忠誠義務,違反忠誠義務的過錯方需要承擔給付賠償金、或是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金錢義務。

忠誠協議簽署後,一方確實存在出軌或其他違法忠誠義務行為的,另一方能否以配偶違反忠誠協議的相關約定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過錯方支付大額經濟賠償或淨身出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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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頒佈生效之前,上述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爭議。

《民法典》頒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夫妻間簽署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裁判精神,針對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應當從“所涉子女撫養約定”與“所涉財產分割及補償約定”兩個方面區分認定忠誠協議的效力。

1、忠誠協議所涉子女撫養的約定,司法實踐中傾向認為該部分因涉及身份關係而無效。

因為撫養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排除,另外法律應當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前提,不能對撫養權附條件或作出其他限制。

2、忠誠協議所涉財產分割及補償的約定,司法實踐中雖不禁止此類約定,但是該協議是否能夠順利履行,僅僅依靠雙方當事人的誠信和道德,法院不能強制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該類協議。

《民法典》第1043條雖然倡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但這只是道德層面上的約束,不屬於法律強制條款。忠誠協議實質上是當事人雙方發乎情,基於道德範疇簽訂的協議,是否履行應該以當事人的主觀意願為主,法律強制干涉並不利於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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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建議

忠誠協議可以籤,是雙方對彼此的一個承諾和保證,但是忠誠協議不具備能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履行的基礎。

首先,忠誠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關係的約定是無效的;其次,忠誠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及補償約定沒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只能依靠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決定是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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