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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農村道路阻斷排水系統導致農田被淹損失糾紛維權

作者:由 行走的追夢人lslouc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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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動#印象中去年暴雨導致很多地方農田被淹,乃至城市也出現內落現象。農民生產土地糧食絕收是否也存在侵權問題?比如正常情況下農田都有排水渠道,年久失修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導致阻斷,積水淹田導致損失,又該怎麼維權?近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費縣人民法院(2021)魯13民終10172號關於費縣探沂鎮英家疃村村民委員會與劉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件判決進行前要分析。

案例探析:農村道路阻斷排水系統導致農田被淹損失糾紛維權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6年原告在探沂鎮英家疃村東經營10畝果園,先後栽植石榴、桃樹等各種果樹及農作物,2020年夏,原告果園因水淹導致部分農作物死亡,產生經濟損失。

另經勘驗,原告涉案土地,北側為生產路西側臨高劉路,在高劉路與涉案果園中間為2019年底架設的排水溝,排水溝南高北低,在排水溝與涉案土地北側生產路交匯處,排水溝阻斷。對勘驗結果,原、被告均簽字認可。

原告損失認定

訴前,原告委託山東方達建設專案管理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其損失進行了評估,山東方達建設專案管理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魯方達臨評(房)字(2020)第184號,評估損失共計238302元,訴訟中原告對所遭受的損失向法院申請價值評估,後經原告方選定的評估機構臨沂恆泰森林資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事項進行評估,臨沂恆泰森林資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於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評估報告》(臨恆評字【2021】第001006號)中評估結論為原告劉營的各項損失共計99580元。原告對該評估價值有異議,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無關。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組織當事人對涉案現場及死亡的桃樹進行了勘驗,勘驗評估程式合法。雖評估金額與訴前原告自行委託評估金額相差較大,但因原告評估系單方委託且被告有異議,故該評估結果不予採信。對原告立案後原告申請、法院委託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原告劉營的經濟損失為99580元,因雙方無相反證據否定其合理性,予以採信。第二次評估費為18000元,有發票為證,予以採信。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原告損失共計117580元。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析

1。該爭議焦點應當綜合自然因素、人為因素以及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被告是否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對被告架設的排水管道在涉案土地北側生產路處阻塞在2020年夏季暴雨頻繁爆發的情況下是否導致或加劇原告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2。被告架設的排水管道對土地的加高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二是被告有無法定免責事由。本案中,透過原、被告的陳述結合現場勘驗情況和現場照片,能夠認定原告西側相鄰的排水溝與生產路交匯處阻塞。因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區域地勢南高北低,原告的土地地勢較低,排水溝的雨水流至原告承包地時,由於水溝阻塞不能及時排出,導致原告的農作物被淹死,被告架設排水溝的行為與原告的財產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造成原告損失的原因為2020年夏季暴雨頻發,具有一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加之原告在暴雨發生之前就明知排水溝在其承包地位置阻斷導致排水不暢,但其未能提前與被告協商解決此事,原告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3。總之,原告的損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由於強降雨客觀自然因素;二是被告架設的排水溝區域性排水受阻,影響了正常的排水功能;三是原告在明知連降暴雨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排洪減災措施進行提前挖溝預防,沒有對排水溝的排水效能進行認真檢查。

4。根據庭審查證情況並結合導致原告損失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被告費縣探沂鎮英家疃村民委員會的賠償數額。對於原告劉營的損失117580元,酌定由被告費縣探沂鎮英家疃村民委員會承擔50000元。對於剩餘損失則應歸責於原告自身過錯及其他因素。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的規定,判決:一、被告費縣探沂鎮英家疃村民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二、駁回原告劉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