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原告因該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情況等因素,確定開發商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檢視更多2022-12-01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分手,導致婚約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收取彩禮一方應當將彩禮予以退還,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王夕夕在雙方同居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共同生活支出,故酌情判
檢視更多2022-12-01
離婚起訴狀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等
檢視更多2022-11-30
二、強制拆除房屋或者設施案件那些事,要求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這個房屋的拆除過程中沒有任何強制的行為,政府的拆除行為是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的,在有協議的前提下是不存在強拆的問題的,但是當事人來法院告了強拆,將具體實施拆除房屋
檢視更多2022-11-30
知假買假行為並非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的抗辯理由,但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多次購買問題產品其是否屬於消費者
檢視更多2022-11-22
如果訴狀地址和被告的戶籍地址均無法送達,一般會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通知被告,具體就是在人民法院報等省級或者全國性報紙,找一個夾縫,告知被告相關訴訟事宜,一般會填寫原被告當事人資訊及受理法院等基本資訊
檢視更多2022-11-22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檢視更多2022-11-21
1、起訴前確立管轄法院根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檢視更多2022-11-21
10日,香港《文匯報》刊登評論文章《加快檢控審訊 修復受傷法治》,文章指出,眼下除了止暴制亂,當務之急就是香港律政司和警方有效配合,加快檢控步伐,香港司法機構更要加快審理,以嚴正司法止暴制亂,還香港社會安寧
檢視更多2022-11-08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陳、小楊在與他人發生矛盾且已由學校解決的情況下,本應正確面對和處理雙方關係,但二人卻直接實施侵害行為,持笤帚、墩布把原告頭部打傷,被告小陳、小楊存在明顯過錯,應向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檢視更多2022-11-06
八神本身在少年時期也一直住在神室町,對這裡的人們懷有一種特殊的情感,總是設身處地為委託人著想
檢視更多2022-11-03
老兩口代替植物人兒子上法庭由於曹雨傷情嚴重,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透過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葉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檢視更多2022-11-02
極力掙扎,上下求索高律師帶著實習律師來到被告之前的門店,就問旁邊幾家店裡的老闆,大家都說,早都不在這裡賣了,已經搬走了,但是,好像送水的一個師傅有他電話
檢視更多2022-10-30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檢視更多2022-10-30
審理過程被告鄧軒的監護人認為掰手腕應視為文體活動中的體育競技活動,又因劉東東系自願參加該競技活動,同時鄧軒在掰手腕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過失行為,事故發生後又陪同劉東東去校醫室、醫院已經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的一般義務,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檢視更多2022-10-29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張某未償還到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也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才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
檢視更多2022-10-29
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案件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檢視更多2022-10-27
在公告發出幾天後,被告劉某的母親周某主動聯絡承辦法官,“唐法官啊,我一直在外地很少回家,直到最近才知曉此事,我兒子根本沒和我講過,我已經到法院了
檢視更多2022-10-27
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彭某協助辦理陽新縣興國鎮北門壩路湖濱花園10號樓1幢2樓211室商鋪產權變更登記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援,但原、被告在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前應對該房產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進行結算
檢視更多2022-10-26
因被告未某長期在外下落不明,按照一般程式,法庭在取得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後將採用登報公告進行送達,這樣一來,等本案生效大致要半年過後,再申請法院執行又要一段時間,等被告退還土地給原告時必然錯過第二年的春耕生產,導致老百姓又耽誤一年的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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