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3
經過勞動仲裁後,小豬不僅出了口氣還獲得了賠償:首先法律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時間限制,對於公司和小豬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約定是違法的
檢視更多2022-12-23
此外,還特別註明了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檢視更多2022-12-21
這一次,汽車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張某在休病假期間,曾於滴滴平臺以司機身份接了單,有違勞動者的基本誠信義務,所以公司對張某休假的真實原因存疑
檢視更多2022-12-21
本案中,根據筆跡鑑定可以確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該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內容、時間、休息休假等重要內容均沒有經過協商,合同空白處均沒有填寫,應視為勞動合同重要內容沒有約定,同時,公司沒有將其中一份合同交趙先生持有,應視為雙方未
檢視更多2022-12-17
好在法院這次重申了最基本的常識,婚育狀況與職場工作沒有必然關係,這是個人隱私,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本無權過問
檢視更多2022-12-17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檢視更多2022-12-16
此外,對於公司聲稱員工不會Word等辦公軟體,一方面要看該員工所應聘崗位的錄用條件對此是否有明確要求,如有明確要求需要會使用Word等基本辦公軟體,而該員工不會使用且該員工在試用期的,可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在試用期間被證明
檢視更多2022-12-15
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韓文華律師解析: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檢視更多2022-12-10
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得不到雙倍工資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勞動者在入職公司一個月內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及時續簽,這期間的工資應該按2倍支付
檢視更多2022-12-10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m公司應比照相關崗位職責的要求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現m公司將隋某錄用,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並未舉證證明其在招錄隋某時曾明確告知隋某具備特種裝置作業證系其錄用隋某的必要條件,且隋某實際為其提供了勞動,雙方已建立了事實勞
檢視更多2022-12-10
(據11月19日中國青年報)法院釋出的相關文章截圖根據案情所述,張某在入職時稱自己“在南京大學某專業學習,學歷本科,非全日制”,而公司並未收到其學歷證書原件,所以公司認為張某虛報學歷
檢視更多2022-12-09
王某從2020年5月到仙桃某公司從事司機工作,至2021年4月在送貨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仙桃某公司、王某均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仙桃某公司為用人單位、王某為勞動者
檢視更多2022-12-05
二審法院認為,從沈某某填寫的離職申請表看,2021年6月26日提出辭職申請並明確7月25日離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單方預告解除的方式,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勞動者的這種解除權
檢視更多2022-12-0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檢視更多2022-12-04
某米公司不服該仲裁結果並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即便何某不能勝任工作,某米公司亦應對何某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經培訓或調崗後,若何某仍不能勝任工作,某米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現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據不足
檢視更多2022-12-04
對於應聘者來說,試用期內可以展示自己的能力,同時可以瞭解該崗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考察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與自己的職業規劃是否相匹配等
檢視更多2022-12-01
(主題)法院認為,結合員工的工作崗位、言論發表環境和範圍等分析,其行為並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副題)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員工張某被公司單方辭退,理由之一為他與同事私聊時稱公司領導為“老太太”
檢視更多2022-11-30
但是,如果個人以《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勞動合同(不是辭職),則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檢視更多2022-11-29
因此,在訂立合同前,勞資雙方一定要認真審查,確保每一項條款和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合法規範有效的勞動合同
檢視更多2022-11-29
仲裁裁決裁定該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符合《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並無不當,故該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成立,對於該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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