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3
而公司在駐場與總部分別用多部打卡機考勤,卻只提供部分考勤點考勤記錄,因此不能認定劉某去公司總部辦公期間存在早退和曠工
檢視更多2022-09-23
因此可以認定該《員工錄用通知書》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某公司無需支付方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檢視更多2022-09-21
一、合同約定的工資工資,也就是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一旦約定,原則上公司是不能隨意更改的,但有一種情況公司是可以調整的,那就是公司有合法有效的崗位薪資等級制度,並且也送達給員工
檢視更多2022-09-20
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檢視更多2022-09-20
從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角度而言,除非存在專項的服務期約定,相關法律法規似乎並未規定在勞動者不遵守上述期限規定時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檢視更多2022-09-16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1、隨時通知解除,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
檢視更多2022-09-16
梁晨剛承認其確實使用不雅詞彙頂撞工廠總經理,因此,他違反了員工手冊規定,工廠可以給予其警告處分
檢視更多2022-09-16
法院落法槌:判決公司賠償2.7萬元訴訟過程中,由於公司一方確實難以證明張某與小胡的衝突屬於“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這一情形,雙方的爭論焦點最終集中到了公司是否可以因張某在微信私聊中稱呼上級領導為“老太太”一事,而解除勞動合同上
檢視更多2022-09-16
對於這兩種勞動合同,不少勞動者認為,即便自己簽字了,但由於勞動合同檔案為空白文字,因此不能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檢視更多2022-09-15
”本案中,雖然某展覽公司抗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系賈某提出辭職,單價某對此不予認可,並主張系因其申請仲裁而被某展覽公司辭退,結合賈某繫於2014年2月10日向瀋陽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雙方勞動關係於2014年2月19日解
檢視更多2022-09-1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檢視更多2022-09-12
因雙方未明確約定試用期滿後工資待遇,故法院參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認定按照每月5000 元的工資標準核算支付劉某某超出法定 試用期賠償金25000本案所涉及到的“
檢視更多2022-09-11
近日,湖裡法院釋出了這樣一起案件,某商超員工吳某因收受商業賄賂,被商超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勞動關係
檢視更多2022-09-10
調整崗位後勞動條件是否有明顯不利變化,比如:福利待遇明顯下降、工作內容明顯變化等等,比如本文案例中,公司承諾對胡先生調崗後,工作內容基本不變,福利待遇基本相同,並無條件之變更
檢視更多2022-09-08
大四學生由於還沒有畢業拿到畢業證,依然是學生身份,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只能發生勞務關係
檢視更多2022-09-08
(2)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無論在合同簽訂前或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勞動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前,即建立勞動關係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用人單位的領導下
檢視更多2022-09-07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檢視更多2022-09-01
臨時工是短期的、臨時性的用工,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需要簽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檢視更多2022-08-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B公司應向羅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檢視更多2022-08-25
舉例二:如某一職工已在某一企業連續工作十年,此時他53歲,距60歲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在此情況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改制,確定於2018年6月2日重新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該企業不與該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從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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