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
如果是之前雙方沒有對工作地點進行約定的話,那麼雙方一直履行的工作地點就應當視為約定的工作地點,由於沒有對工作地點進行約定,那麼就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履行,即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變更工作地點的,就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是不能強制
檢視更多2022-08-24
答: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檢視更多2022-08-23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未如實填寫自己的個人資訊,該行為不妥,但公司解僱違法,判決公司支付林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3500元
檢視更多2022-08-22
今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下發了《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其中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
檢視更多2022-08-21
套路二:變更崗位案例二:朝陽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王某多次在例會等公共場合被公司總經理趙某批評工作能力低下,不會處理同事關係,並授意公司其他員工孤立王某
檢視更多2022-08-21
調解員指出,高某自2018年入職,已在該公司工作多年,在公司無法證明2020年1-9月高某的工作業績、表現等方面不滿足年終獎發放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為高某在此期間付出了一定的勞動且正常履行了工作職責
檢視更多2022-08-15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處留白不填,往往會使得勞動者在維權時困難重重
檢視更多2022-08-11
張某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遭拒後,被告知若不及時續簽2年期勞動合同,酒店將在一個月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檢視更多2022-08-1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檢視更多2022-08-05
三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無試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不準約定試用期
檢視更多2022-08-01
因此,陳先生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檢視更多2022-07-28
01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實習就是還沒有畢業,沒有畢業的同學去企業上班,一般會在大三或者大四階段,學校會鼓勵學生去參加實習工作
檢視更多2022-07-26
在這個案例中,孫某沒有授權小王代他簽訂合同,在離職後才知道這個情況,因此小王代簽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檢視更多2022-07-25
因此,孕婦因玩手機被辭退,雖然違反了企業的相關的規章制度,但遠沒有達到被辭退的標準,況且其身為孕婦,企業更不能辭退,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這時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我們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檢視更多2022-07-22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檢視更多2022-07-17
我們參照該函的精神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既然用人單位要從作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時補發勞動者工資,那麼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應當從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開始
檢視更多2022-07-16
那麼到本案中,公司最有利的做法便是先行停職,如果家暴男構成刑事犯罪,可直接以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也可靜觀其變
檢視更多2022-07-16
此時仲裁庭或法庭會嚴格審查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小美不符合錄用條件
檢視更多2022-07-12
但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90 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檢視更多2022-07-11
最終,仲裁機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認定李麗與物流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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